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工作将展开

2016-07-20 09:08:21|来源:证券时报|编辑:许炀

  近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如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等。但《意见》中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不少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继推出银行投贷联动试点后,债转股也即将落地。

  早在今年年初,关于推出债转股的讨论就非常热烈,“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表示“探索利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债转股”。但市场关于推出债转股的意见分歧较大,直到5月份刊登在人民日报的“权威人士”讲话中提及“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后,市场认为这表明决策层对债转股持谨慎态度,关于债转股的讨论也就此消减了不少。此次《意见》中再次释放推出债转股试点的信号,又引发市场新的猜想。

  一位经历过上一轮债转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向记者算了一笔账,若债转股主要针对产能过剩的行业,尤其是煤炭、钢铁领域,根据测算,前十大煤炭企业与前十大钢铁企业在其行业中的产能占到了行业的一半以上,有息负债总规模分别为6000亿元和9000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达65%和75%;因此,净资产规模分别为8000多亿元和不到600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净资产中还包括流动性差的无形资产和法定重估增值部分等虚增资产。这就意味着,如果转股规模过多,银行将成为企业大股东,甚至是第一大股东,于银行、企业来说都不利。“因此,本轮债转股规模不能太大,合理的转股区间应该是4000亿~1万亿。”这位高管称。

  如果决策层决定推出债转股试点,那么,如何将债转股运用好则成为现实问题。而业内所形成的一个共识,则是本轮债转股成功的关键就是要市场化。

  市场化不是一个口号,它有着实际内涵。上述资产管理公司高管认为,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而不是随便搞“拉郎配”;二是交易意愿的市场化,有些企业只想着转股可以减轻或消除债务,却不想让债权人变为股东后,享有经营管理权,这不仅违反了《公司法》,也不算是交易意愿的市场化;三是定价的市场化,既然需要转股的企业是已经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其资产估值就要大打折扣,因此,银行对其的债权规模也需要折价,再按照折价规模转股;四是事后管理的市场化,这与第二点有相通之处,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成为股东后,就应享有股东的权利,尤其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决策权。

  市场化虽然意味着政府要从中减少干预,但也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招商证券首席金融行业研究员马鲲鹏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自身的债转股实践仍以个案形式推进,未来要大规模铺开试点的前提仍是明确的顶层设计,这就要解决两大制约:首先是相对统一和标准化的债转股行业和公司标准需要建立;二是转股后银行较高的资本金消耗需要解决。

  “考虑到直接修改银行持有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与巴塞尔协议直接冲突,最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将转股后的股权出表。”马鲲鹏称。

  此外,债转股试点的大规模铺开需要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条款,但实际中的具体修法方式,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可能会参考去年有关存贷比的修改模式,即采取专项修改议案的形式进行,进度较快。

  不过,即便本轮债转股会成功,但预计也是“持久战”。一位国有大行的资深人士称,上一轮债转股成功的企业通常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就走出困境,那是因为这些企业本身资质就不错,并且转股后遇到经济上行周期,尤其是房地产市场长达十多年的牛市带动不动产价格至少涨了10倍。“但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让资产价格倍增的机会大大降低,此轮债转股的阵痛期会比上一轮更长”。(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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