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机构:对技术公司金融监管应实时介入

2018-11-19 10:37:17|来源:北京商报|编辑:许炀

  技术公司涉足金融业务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因同质化竞争、监管宽松等问题带来风险隐忧。11月17日,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提出,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以避免相关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到大而不能忽视,甚至大而不能倒。在徐忠看来,大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可谓优劣并存。

  徐忠举例称,大技术公司信用评分模型运行较快,能提高信贷缺失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像一些网上银行的在线贷款是纯信用的,无需抵押和贷款,30秒申请最快3分钟到账。但这并不能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可能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转向交易型贷款。但同时,他也提出,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会带来同质化竞争,并带来顺周期的问题。

  大技术公司平台本质上是通过客户与平台之间的重复博弈来抑制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恰恰就是这种相对强势的地位,有可能扭曲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大技术公司的信贷供给与传统的银行贷款是互补关系。但徐忠也提示,最近一些调研发现,电商平台有不断拉长应付账款周期、加剧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

  谈及对大技术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不公平监管的影响,徐忠提到,大型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一方面与其在平台、技术、客户和数据方面的优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受到的监管比较宽松有关。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大技术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形成比较好的互补关系。在支付、资产管理等领域,大技术公司可能与金融机构形成一定竞争关系,并可能因为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大型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以避免相关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到大而不能忽视,甚至大而不能倒。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的主要难度有三方面:一是大型技术公司金融业务一般都是基于海量的电商、O2O、社交等数据,而监管部门并不掌握这些数据;二是许多技术公司的金融业务并不是持牌经营,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三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相对不足,这种不足主要是相对于大型技术公司的技术应用的能力、金融科技的能力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和能力都是相对滞后的。

  “今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之前由于我们的监管体制不太健全,同时中国的大银行多,小银行少,给金融科技创造了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对于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徐忠认为,至少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科技创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创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方面的制度。二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科技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下,金融监管需要考虑如何既促进创新又防范风险。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大数据的时候,怎么样处理好数据使用的效率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四是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风险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监管怎么与时俱进。

  “监管部门未来的监管侧重点应是,统一各种交易数据,例如建立网联,统筹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和信息;坚持持牌经营,对于非持牌业务要逐渐纳入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使得监管能力和监管规则能力跟上市场发展的趋势。”黄志龙如是说。(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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