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利息制度安排
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迅速增加。据悉,截至2015年底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总量逾2000亿元,比2014年底增长60%,相关资金风险隐患和问题也逐渐暴露。2014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出现多家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重大风险事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健全客户备付金保障体系、加强客户备付金风险化解和处置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人民银行在其新闻稿《统筹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 促进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明确指出,“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这意味着客户备付金孳息再次成为该项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处理好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协调好市场利益相关方,就是牵住了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坚决维护支付市场秩序的“牛鼻子”。
事实上,人民银行已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及利息归属做出原则性、方向性安排。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是第三方支付不得逾越的红线。
《办法》第二十九条则要求支付机构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动态计提风险准备金。总之,《办法》尚未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归属及使用,为人民银行后监管客户备付金利息预留了空间。
在集中存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政策背景下,关于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及使用不妨借鉴国际经验与惯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相关政策:
一是尽快立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规定物的孳息为原物所有人所有。《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返还。《物权法》规定,孳息应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客户备付金利息应归属客户,但存在如何使客户实际占有和支配这些利息,即孳息归属的问题。
在交易习惯层面,长久以来,支付机构在服务协议中普遍申明不负责提供客户备付金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即备付金利息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确定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交易习惯属于支付机构所有。
在国际经验方面,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产生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所有,如Paypal,通过协议约定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归Paypal所有,不对客户付息,否则无法提供支付服务。同时,在美国某些州,州法律要求Paypal的客户利息达到1.95美元后,客户可以申请将利息返还入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
因此,建议立法尽快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归属客户所有,客户备付金利息在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二是激励相容,充分协调市场各方利益。客户备付金涉及面广,利益相关方多,特别是在集中存管后,客户备付金集中于一家或少数几家存管银行,市场利益格局将发生大的变化,需要创新制度安排予以平衡。
首先,支付机构与存管银行的利益博弈变得更加纯粹,支付机构针对银行惯用的“各个击破”不再奏效,存管银行必须更好地履行资金存管职责。其次,客户备付金的风险更为集中,支付机构客户的资金安全集中于少数几家存管银行,要设置“缓冲垫”(risk cushion)机制延伸保障支付机构的个人客户资金安全。再次,支付机构对存管银行议价能力减弱,客户备付金利息恐下降,影响其收入,特别是一些处于发展中的中小支付机构需要一定的利益补偿。
可见,市场各方利益的再平衡需要本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为目的,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机制,重点就是客户备付金利息使用管理。
三是动态分层,统筹考虑支付机构发展利益。所谓“动态”仍是差异化计提支付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促进支付机构优胜劣汰。“多层”则是构建政府、行业与市场的多层次客户备付金保障体系。这既能最大程度减少支付机构财务负担,又能切实保障好客户资金安全。
首先,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形成“缓冲垫”。以美国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向全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提供延伸存款保险服务(Pass-through 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货币服务机构(MSIs)在为其客户提供货币转移服务时滞留及沉淀于银行资金的保险保障(有最高上限)。
具体到我国,建议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支付机构个人客户纳入延伸存款保险,防止因集中存管后,存管银行倒闭而使支付机构的个人客户资金受损。相关保费可从客户备付金利息支出。
其次,设立行业备偿基金。通过对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支付行业备偿基金,构建客户备付金第二层安全网。行业备偿基金有利于提升各类型、各规模的支付机构风险缓释能力和手段,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基金缴纳的主要来源可是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动态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此外,还包括从破产支付机构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资金投资收益、社会捐赠等。基金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免税资格。此外,对于基金收益部分,分别计入各支付机构的基金子账户核算。
最后,鼓励缴纳商业保险。鼓励支付机构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对其客户备付金投保。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降低信用等级、提高保费比例等形式,迫使支付机构警惕风险,强化管理,自觉守护客户备付金安全。可由支付机构支付一半保费,其余从客户备付金利息支出。
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在计提、缴纳上述保费、基金后,剩余的客户备付金利息可由支付机构支配,但应仿效国际惯例,接受年度外部审计。(专栏作家 赵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