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不该以公益为幌
上周,保监会突然发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首次对网络互助下狠手。
现如今,我们出门几乎不需要带钱包,想买什么东西,随便拿手机一刷,立马完成付款;半夜家里停电也再不用摸黑找银行充钱了,只要有网络,几分钟就能实现智能电卡实时到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用再苦苦等待交警定损,只要把现场照片实时上传,迅速挪车,最多超不过5分钟,系统后台立马就能定责、定损。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这种便捷的方式正在改善我们的生活,但仍有一些有心人士开始在其中寻找监管漏洞,试图钻空子。
就好比网络互助平台,近年来,不少网络互助计划打着“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获得高额保障”的误导宣传,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并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客户,也吸引了很多机构投资人的追风投资;还有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但是,部分平台向公众收取费用并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还宣称有上百万会员,以上行为已涉嫌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
在保监会正式立规之前,网络互助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而这也一直成为一些网络互助平台津津乐道的独特之处。不少平台直言:“我们不受监管影响,因为我们不是保险公司,我们是公益组织。”
但所谓的公益之举明明就是挂着羊头卖狗肉的“保险”行为,干着保险的交易,却逃离监管的监督,这样的好事怎么可能长久。
保险利用大数法则的宗旨,所有内容依据保险条款受到法律保护。但网络互助是新生事物,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同时消费者还可能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此外,网络互助平台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及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其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难以管控。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互助平台的诞生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这些积极的因素需要在规范的运作规则下才能发挥。绝对不能打着公益的幌子招摇过市欺骗消费者。我们期待金融互联网创新,但是更期待有责任的创新。(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