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亟待明确监管部门
在过去两三年中,网络互助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参与人数、互助金额、平台数量、受助人数等指标的增长折射出新生事物的强大生命力。呵护网络互助平台这个“新生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加强引导,推动网络互助平台朝着惠民、健康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把素不相识的人聚集在一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也给自己一份保障,原本是很好的创意。相比之下,传统保险市场产品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疾病保险涵盖的种类、保障的风险程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要,网络互助平台无疑是对传统保险短板的“补板”。此外,网络互助让低收入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商业保险保费高企、理赔程序繁杂的难题,同时又能给予他们相当的保障,无疑也是一个福音。这些都足以构成网络互助平台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应当支持这个“新生儿”成长的理由。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出现,带来的并不只有积极效应,网络互助平台也不例外。野蛮生长中的网络互助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规模大小不一,风险控制漏洞多,甚至有人借网络互助平台之名,行诈骗、非法集资之实,更难回避骗保、套保这些传统保险公司尚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如此种种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对消费者,对平台本身,都会产生难以估量的伤害。
公众期望网络互助平台给予自己帮助和保障,但同时面临着随时被诈骗的忧虑。不能对网络互助平台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政策,而应当是采取合适的方式引导其发展,扫除行业内的糟粕,最大限度控制好风险,最大限度释放网络互助平台的服务功能。
如何落实监管、达成前述目标,对网络互助平台至关重要,但碰到的难题就是找不到对应的监管部门。这就需要保监、银监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主动作为,明确监管部门,与各市场主体一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共同制定对策,明确行业运行的基本规则,促进网络互助平台扬长避短,发挥真正的惠民效应。(欧甸丘 吕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