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据运用不能跑偏

2021-01-25 10:57:27|来源:经济日报|责编:冯实

  金融数据涉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国家金融安全,以及数据主体、金融企业、使用机构等多方利益。各方须认清数字经济“以数字驱动为特征、数据资源为要素”的本质,依法将各类金融数据纳入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近日,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孙某因倒卖4万余条个人信息用于虚假金融业务推广获利,被判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过去,此类案件一般遵循“谁被侵权,谁作为原告维权”原则,个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只要被侵权人不坚持上诉,涉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一般仅受行政处罚,部分机构甚至视罚款为“罚酒三杯”。如今,民法典发起的公益诉讼,缓解了个人维权难题,通过公开媒体道歉和判决带来的社会效益,矫正不良影响,将赔偿款用于公益事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泛金融活动震慑较大。

  数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作为公共产品之一的部分金融数据,更是涉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国家金融安全,以及数据主体、金融企业、使用机构等多方利益。

  按理说,数据应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各类金融数据的所有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数据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来反映数据的稀缺度,进而评价数据的贡献,即遵循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但在实际中,由于数据权属不清、配置不佳、参与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导致的滥用数据、侵犯隐私甚至金融信息诈骗等问题,给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带来极大障碍。

  少数金融机构的APP在为百姓提供贷款、支付、理财等服务的同时,采集大量个人身份、交易、借贷等数据。这些原本属于消费者的金融数据被金融机构掌握并循环使用,成为机构的生财之道。

  其中,固然有金融机构为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的一面,但也有机构借用数据牟利的另一面。有的用数据打击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市场地位,凭借数据垄断把合作机构收入囊中;还有的通过一揽子无明确指向概括授权、模糊授权等方式,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金融业务推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这绝非鼓励金融机构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牟利,也不是默许数字经济可以脱离相应的金融安全监管“裸奔”。各方必须认清数字经济“以数字驱动为特征、数据资源为要素”的本质,依法将各类金融数据纳入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要继续完善金融数据收集使用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解决金融数据权属问题。不能说哪家金融机构、金融平台产生的数据,就任由哪家机构或平台随意使用。民法典明确赋予个人的信息权,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提出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条件,不应对金融数据过度处理。

  要加快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数字要素交易场所和渠道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又要打破金融机构和地区的数据孤岛,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2015年以来设立的贵阳大数据产权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积累了不少数据交易经验,应进一步探索建立更多的职业数据经理人市场。

  还应完善数据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公开、共享、交易规则,让数据所有者能从数据使用和数字经济发展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只有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金融机构才能走得更稳、行得更远,数字经济发展才不会偏航。(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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