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项目应对疫情不可抗力有招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分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对境外项目人员、设备物资通关入境制造了障碍,给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履行合同带来了困难,给海外项目带来了延期等违约风险。在鼓励企业“走出去”,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了大量海外项目,特别是能源电力、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重大项目。这些在建海外投资项目大多在不同程度上遭受了疫情的影响。
中企海外工程项目该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走出去智库(CGGT)近日转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玉祥的文章,其以海外特许经营投资项目为例,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减轻甚至消除疫情影响提出措施建议。
其他不可抗力下投资人获补偿有限
据宋玉祥介绍,海外特许经营投资项目协议通常规定有专门的不可抗力条款。为此,海外项目业主需要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在相应的通知时限内向东道国政府和购电方(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不存在特定的服务承购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通知,以向东道国政府和购电方索赔,必要时寻求下游承包商的配合和支持。
在海外特许经营投资实践中,特许经营协议对不可抗力做了更进一步的分类,通常分为“政治性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在政治性不可抗力下,投资人获得的救济范围更广,而在其他不可抗力下,投资人能获得的补偿相对有限。并且,同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不同海外项目上,业主享有的索赔范围也可能不同。
对于在东道国境外的中国发生的疫情,通常被认定为“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对于投资人条件较好的特许经营协议下,海外项目业主的索赔范围除了能够获得商业投产日期的延期外,甚至能够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偿。例如,许多海外电站投资项目的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分,在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能按期实现的COD延期时,就容量电价部分视为实现COD,即在疫情造成的COD延期期间仍然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价,以便于投资人偿还贷款本息。但对于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许多项目的补偿方式限于延长特许经营期,而难以获得电站项目容量电价那样的固定成本补偿。
宋玉祥提示,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上的特许经营协议、购电协议和其他投资协议规定的救济机制差别很大,上述补偿机制仅为一般实践,具体还需要分析投资协议甚至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
争取融资方还款展期或补充融资
在海外项目投融资实践中,在融资协议下,项目建设期为还款宽限期,海外项目业主作为借款方在建设期内无需向融资方归还贷款本金,这对项目的现金流而言尤其重要。因此,宋玉祥建议,如果海外项目根据投资协议无法获得像电站项目涵盖贷款本息的容量电价那样的支付,海外项目业主需要尽快向融资方发出通知,申请还款展期。作为海外项目股东方的中国投资企业,特别是央企,也需要出面与融资方协调,以协助海外项目获得融资方的还款展期批准。
同时,如果在承包合同下业主方需要向承包商补偿部分费用,如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费和复工费等,则业主方可能面临现有投资预算不足、需要追加投资预算等问题。在此情况下,业主方还需要对项目进行补充融资。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追加融资都可能需要股东方提供支持,特别是信用支持。
此外,项目主要合同文件的更改都需要经过融资方的批准。因此,如果项目业主向东道国政府获得了投资协议下的COD展期,或者授予承包商以工期延长甚至变更合同价格,则需要变更原投资协议和承包合同,在签署这些项目合同的变更文件之前,需要将这些变更文件报送融资方,事先获得融资方的谅解和批准。
做好保险理赔前期准备工作
据宋玉祥介绍,海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保险种类众多,总体可分为常规商业保险和信用保险两大类。前者如项目建设阶段的施工/安装工程一切险、货物运输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后者典型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保险或担保。
宋玉祥建议,考虑到疫情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海外项目投资合同文件和承包合同文件,如上述特许权协议、购电协议和承包合同的变更,海外项目业主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告知项目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将投资协议和承包合同等项目合同文件的变更事先报送保险公司,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批准;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争取其批准对保险期限的展期;如项目购买了可以涵盖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保险,特别是完工迟延保险和运营中断保险等,需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并做好理赔所需的证据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何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