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须加强供应链风险研判

2020-02-14 08:39:31|来源:国际商报|责编:冯实

  对企业而言,供给侧稳定和交付准时是供应链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作为世界工厂,中国因疫情所受到的冲击影响到多种产品的全球供应链安排。“疫情给供应链带来的风险来自多个方面。”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合伙人王峰及团队资深律师戴梦皓日前撰文指出,此次疫情可能影响供应商供给能力和生产计划,并对交付、外汇支付和物流等方面造成影响,需要企业重点跟进确认。

  供应商供给能力的不确定性。鉴于中国各地均出台了限制人员流动、延迟复工复产的政策,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因防疫需要无法正常返岗,从而给供给能力的保障带来隐患。文章提醒,供应链环环相扣,企业在审核供应商供给能力时,需要对二级供应情况作出预判,即要预判给供应商提供供应的企业供给能力是否正常,以更精准地把控供应稳定性。

  生产计划的调整和监控。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多数企业实行可视化的管理方法,如制定产品生产计划。在抗疫的特殊时期,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生产计划的调整和监控,可适当增加对生产计划的监控。为提高生产能力,企业可采取增加班次、借调员工或安排志愿者夜间加班等临时措施。

  交付问题。面对疫情,交付问题不再只是简单的依约执行,需要通盘考虑。当下,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就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进行免责成为热门话题。对此,王峰结合国际供应链安排惯例给出两点提示。首先,目前贸促会出具的疫情不可抗力证明的核心在于证明延期复工等目前疫情发生情况下的一系列客观事实。不可抗力主张是否可以被接受必须结合合同标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适用法律等合同具体内容综合判断证明所述客观事实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履行。需要提醒的是,涉及能源类大宗货物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设有照付不议条款,以疫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市场和供需波动为由,要求免除或暂缓付款义务在此类合同中往往不会被接受。

  其次,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所列明的客观事实所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准据法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在普通法系下,与不可抗力近似的概念是“合同受挫”或“履行不能”,但相比中国《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定义,两者的适用情形、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在履行不能的判定上,普通法系下需要评估客观事件所造成的履行不能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常为普通法系法律,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多是境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慎重对待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

  外汇支付和物流问题。在国际贸易交付可能被延时的情况下,支付也常受到连带影响。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货物贸易信贷的重要监测项目,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付货款和延期收付货款,相关企业均有义务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报送。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及无法对贸易信贷指标较严重偏离进行合理解释的,外汇管理局可以调整企业的外汇管理登记,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外汇监管。为避免相关风险,企业应做好提前预判并与主管部门协商。在物流方面,受疫情影响,途经中国的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根据疾病的传播方式不同,很可能需要接受额外的检验检疫要求,从而增加企业成本,企业有必要重新考虑物流在途时间。(记者 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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