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细化落地
银保监会日前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此次《细则》的修订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细则》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对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细则》的修订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层面看,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银行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双轮驱动,建设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业服务体系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市场主体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都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外资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占比较低,但外资银行在管理经验、风险防控、产品种类等方面依然存在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利于银行业服务经济的效率进一步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细则》落地后,外资银行在保持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将更多借力母行的综合优势,探索在华发展的差异化道路。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1-10月,银保监会批准18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筹建申请,批准15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业申请。截至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
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多位外资银行人士称,将积极把握开放措施带来的机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张晓蕾表示,将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在内的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何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