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失信被执行人“老赖” 不侵权
因认为岳某某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自己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俗称呼。通过互联网媒介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无疑树立了这样一个导向,即人们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社会公德和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人从其失信和耍赖中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实践中,一些法院还创新性地推出为老赖定制彩铃、在朋友圈进行曝光、悬赏执行、利用公共场所的大屏幕予以曝光等措施。
这些措施中,有的对老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限制,有些对老赖的名誉进行了贬低。可以说,这样做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也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对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既失德又违法,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制裁并给予否定性评价,而任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对违法失信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和剥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否则,如果欠债不还的老赖可以逍遥自在,不受任何拘束,社会也将陷入人人向恶、谁无赖谁得利的丛林法则。
通过网络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冠以“老赖”或“教科书式耍赖”未侵犯老赖权利。相反,这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自行消除声誉上的不良影响。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给监督者吃了定心丸,并能形成倒逼作用,让潜在的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声名狼藉的围剿中,进而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失信行为。(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