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如何修定受到业内关注
原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施行3年,至今年10月1日到期,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后续监管规定备受关注。有媒体报道称,此前的《暂行办法》在新规出台前依旧有效,同时银保监会正在加快修订监管办法。
《暂行办法》发布于2015年,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并针对互联网业务各环节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互联网保费收入从2012年的110.7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1835亿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累计实现规模保费852.7亿元,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从今年年初的62家增加至65家;而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方面,今年1月至6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26.40亿元,占产险公司上半年所有渠道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42%,较去年同期提升0.91个百分点。
朱俊生表示:“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已经发生了从渠道变革、场景创造到全面赋能的转变,并充分发挥技术的连接作用,开始构建产业体系为核心的生态化。《暂行办法》很大程度上还是将互联网保险定位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因此需要修改,以进一步反映互联网保险的最新变化及其对监管的要求,为保险科技全面赋能保险业以及重塑新的保险生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风险同样值得注意。例如网销短期健康险产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费者的保障缺口,但也涉嫌存在销售误导。今年,银保监会就曾提醒消费者对此类产品要谨防宣传误导,明确网销短期健康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等方面情况。与此同时,像“闲时退费”等个别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的问题。而从今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样较为突出。
原有规定到期、等待新规出台之时,应当是总结过去一个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理顺今后互联网保险监管思路的重要契机。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此前曾表示,互联网保险在地域监管、数据安全和信息披露等三方面挑战着传统监管体系。而对于尚未出台的互联网保险新规,业内普遍关注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问题。
针对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问题,《暂行办法》曾作出明确要求。《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险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原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除《暂行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暂行办法》中同时表明,原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此,朱俊生表示:“健康保险应适时放开限制,这会使提供保险产品的主体更多,促进良性竞争以及健康保险的发展。当然,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开展此类业务。比如具备互联网销售、承保、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能力,对客户需求进行及时响应等等。”
互联网保险的数据安全问题同样需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遭受黑客攻击以及客户隐私泄露等数据安全保护问题频频见诸报端。随着数据应用渗透到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加强信息安全同样是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关键。业内人士表示,应明确统筹利用保险机构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批准程序,引入安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大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防止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露。(见习记者 钱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