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余栋:证券法修改应为互联网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2018-01-02 13:34:26|来源:网易|编辑:许炀

  在2017年12月21日举办的“2018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五届普惠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姚余栋强调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呼吁证券法修改应为之留下空间。

  他提到,目前大约有五千万的中小微企业,500万的创业型中小微企业,“而目前根据大数据统计,能够得到融资的,无论是A轮、B轮,还是天使级的,不过十万家,数量实在太少。”他认为仅靠PE是不够的,还需要另辟蹊径,也就是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

  “2015年进入证券法修改一读时,据说有这样一条‘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它事实上为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打开了一个法律空间,后来经过一定的股市波动,2017年证券法二读没有找到这条。”他认为目前对于“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处于二读,还没有到三读的阶段。他呼吁涉及个别领域,在三读或二读的时候,把一读中曾经有的“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在三读中加进去。

  “因为所有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或者股权融资都是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是不能超过范围的,除非国务院特批。但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开发行是非常慎重的,风险比较大,必须依法严格监管。”他指出,如果有三读可能要到2018年了,而下次《证券法》修改可能要到2030年,甚至逼近2035年了。

  事实上,在2015年,在2015年7月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此外,姚余栋根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的文件总结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十个不准。1、不得发布虚假标的。2、不能自筹。自己的项目在自己平台上筹是不行的。3、不得明股实债或者变相乱集资。4、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5、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前5条都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6、不得非法集资。7、不得吸收公众存款。8、不得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因为股权众筹失败的概率超过50%,风险非常之大。必须要保证投资者的适当性,而这个投资者的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9、不应该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投资收益。10、未经登记不得开展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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