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智能投顾业务征税面临双重挑战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文),提到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我国必须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金融业也面临着新技术时代的重要转折,随着经济趋向新常态,尤其是在我国降低金融风险、振兴实体经济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制度盈利空间会缩小。未来,金融市场将更为理性及规范,因此,科技将成为驱动金融创新的核心动力。
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
智能投顾业务是在金融科技创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一是智能,二是投资,三是顾问。显然,在金融领域,投资是重要事项,尤其是我国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并且中产阶层人群的财富积累与脆弱性并存,更要求金融领域对于理财及资管业务尤其是对高净值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水平。目前,在我国的资管领域,金融产品不少,销售人员不少,但产品创设和高端顾问仍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始关注智能投顾业务,希望借此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回报,创新金融服务。
智能投顾业务已经为金融机构带来了良好的业务回报,据波士顿咨询提供的数据,机器人投顾市场存在多种商业模式,而Betterment、Personal Capital和Wealthfront这三家公司是早期市场赢家。它们的定价和收费分别是:Wealthfront公司首次1万美元免费,超出部分收取资产管理0.25%的年费;Betterment公司收取资产管理0.15%~0.35%的年费;Personal Capital公司收取资产管理0.49%~0.89%的年费。
当然,关于智能投顾具体适用于哪一类人群是值得关注的,更多的研究表明,其更适合低资产客户,机器人投资顾问能够提供卓越的投资顾问服务,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资产配置,提供更优的投资回报。但是,大多数的高净值客户仍然十分重视传统的财务顾问模式,因为可与顾问建立一对一的联系,并获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利用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投资在一些特殊类别的产品上。
智能投顾业务中的资本利得税问题
智能投顾通常的步骤为:首先通过客户的自动答卷来确认客户风险偏好,根据客户风险偏好来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方案;然后根据每个客户的个人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组合,选取低成本的股票和债券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组合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当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比例改变时,投资组合自动再平衡以保证合理的目标资产配置方案;接着控制现金流入流出交易,合理利用股票红利等工具来降低买卖股票产生的资本利得税,通过使用指数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资本利得税,并通过对市场低谷的投资亏损而产生的税收减免来降低总体的资本利得税;最后进行线上的全自动投资管理,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使用界面。
在智能投顾的运行中,税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外的智能投资中较为关注资本利得税,其基本策略有两点:一是通过使用指数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资本利得税;二是通过对市场低谷的投资亏损来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中国没有资本利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通过企业所得税或个税来征收。如果一个企业投资获得了所得,其股息、红利等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此的股息红利若为居民企业从别的居民企业处获得的可免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对短期的资本利得和长期的资本利得进行区分,这一点与境外许多国家的税法是有差异的,通常境外对短期资本利得要课以更重的税收,其税率会比长期资本利得要高。这样的税法设计主要是规避投资行为,更为鼓励长期的投资。在智能投顾中,美国等国家所采用的使用指数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资本利得税的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我国短期的资本利得,仅在当所持有的股权不足12个月时,才无法享受股息红利分配的免税政策,但并不会对短期资本利得课以重税。
除企业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税以外,个税也会对资本利得征税。通常,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与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免税原则有所差异。但是,我国的个税法在多次的修订之后,已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短期资本利得与长期资本利得在征税上的差异。具体为A股、B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根据持有时间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减免: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在扣缴个税时,也应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计税。也就是说,持有期间超过1年才可以免征股息红利的个税。
除了保有期间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需要通过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税以外,在转让环节对于资本利得也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主要对投资增值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企业的其他经营所得一样,通常按照25%的标准税率征税,没有区别短期还是长期的资本利得,主要对交易时点的市场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间的差额征税。
当然,金融商品的交易是频繁的,并且在不同的时点进行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会存在差异,也不排除在持有期间会有价值的波动,或出现浮盈的情况。在税收上虽然遵循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趋同,但是,更为有效使用的方法是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与计量。这也是和税收的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相匹配的,只有当纳税人具有足够的货币资金进行纳税时才应确认为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当然,这个原则在应用时,智能投顾需要加以考虑,在涉及投资组合时,无论是运用传统方法,还是运用人工智能的各种算法,都万变不离其本,在高市价时转让必然带来高的增值额,从而带来高税负,会削弱投资的收益。因此,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对于交易时点的选择是需要考虑税收因素的,因为整体的回报应该是税后的回报。
智能投顾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
智能投顾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需要与近期资管增值税相关政策相结合。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首先,以上税率远低于金融行业所适用的6%的标准税率。这将有利于金融业务向资管业务的倾斜,同样是金融业务,资管业务只要交一半的增值税,自然会对于推进大资管时代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简易计税方法是不需要考虑抵扣的,意味着会大大地降低资管项目税收的管理成本,因为不需要抵扣了,所以也就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进项抵扣管理。此外,金融商品很难去准确核算各种进项,所以一般计税法名义上抵扣会降低税额,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第三,覆盖的范围很广,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大资管时代的多项业务可以适用优惠的税收政策。
第四,规定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资管项目的收益及管理费应可以享受政策红利,只要确保在2018年1月1日前确认即可。
资管增值税的各项有利政策可以惠及智能投资业务,从而间接影响到智能投顾业务,给智能投顾业务带来更大空间。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众多,投资渠道偏少,高水平的专业投资顾问偏少,同时,我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及大资管,因此,智能投顾业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近期的资管增值税制度改革以及未来的个税政策完善,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但是,智能投顾业务的征税显然有别于传统实体经济的征税,在税收征管上会面临着虚拟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双重挑战,需要我们去积极应对。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李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