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揭开数字货币的神秘“面纱”

2017-04-07 14:11:07|来源:上海证券报|编辑:许炀

  严格意义上的数字货币,即依托分布式规则、智能代码来发行和运行,其信用支撑已经距离央行的中心化机制越来越远,完全依靠某种自发运行的规则来加以支撑。虽现在规模尚小且技术还需成熟,但未来对现有的货币机制可能带来重大影响。

  从正面角度来看,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探索,通过剥离和运用去中心化货币的某些技术特征,最终有可能带来更高的货币交易效率、更低的成本、更精准的政策执行、更有效的反洗钱等风险控制,从而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以及现代货币体系。

  近期,关于央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落地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实际上,自从比特币变得日益火爆以来,数字货币便已成为业内外的热点话题。然而,由于基本概念、内涵与边界存在大量含混之处,对数字货币的认识也产生了诸多迷惑,甚至经常出现“鸡同鸭讲”的现象。对此,我们需要系统梳理数字货币的发展脉络,清醒认识其究竟能够给货币金融体系带来怎样的影响。

  理解数字货币的三大视角

  基于货币背后的信用支撑

  随着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货币”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要厘清什么是数字货币,还需从电子货币的概念说起。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通过销售终端和设备直接转账,或电脑网络来完成支付的储存价值或预先支付机制。国际清算银行早在1996年就开展了一系列研究,认为电子货币可能会影响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比如说影响央行控制的利率和主要市场利率的联系。

  那么,我们理解电子货币,就需要从其背后的信用支撑入手。因为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本质上还是信用货币机制。自从上世纪30年代发生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历经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的崩溃,主要国家先后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国家所发行的货币纸币不能再兑换金属货币,因此,信用货币便应运而生。

  其一,货币的电子化。最为典型的法定电子货币的信用支撑,或者直接来源于各国央行,或者是由银行业机构提供直接支持,央行依托委托——代理关系给予间接信用支撑。以信用卡为代表的传统电子支付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电子钱包的出现,实际上都属于货币的形态和体现发生了变化,但没有跳出央行信用直接或间接的覆盖范畴,也没有带来新的货币创新,更多是货币的“形态”转为电子化。

  在此意义上看,“电子货币”所含范围极广,如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电话卡、煤气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网络货币、智能卡等,几乎包括了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其二,非银行机构的电子货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介入电子支付工具的提供之中,也对货币结构和范畴带来新的影响,其信用最终性支撑与央行的联系变得更弱一些,因此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

  如欧元区专门制定规则,用以监管在信用机构之外发行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方式的企业或任何法人。欧盟电子货币监管制度从电子货币机构的准入条件、活动范围、限制以及电子货币可赎回性等各个方面,对其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认为,“电子货币”是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交易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它表现为持有人对发行人所享有的要求权。

  再如,美联储对于电子货币发展多采取观望态度,认为由非银行机构来发行电子货币,不会对银行造成威胁,因为银行有良好的声誉,所以消费者较倾向于信赖由银行所发行的电子货币。当然,这也是建立在美国有更加复杂严格的、多层次行为监管机制的前提之下。

  在理论上,如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匿名性、流动性过高,且可能直接进行跨行转接清算,则具有了某种货币属性。由此看,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虽然仍在现有监管体系内,但也可能带来一些新的货币创造,同时,与央行的最终信用支撑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弱。极端来看,如果一家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倒闭,如无特殊救助措施,其最终信用支撑就是其商业信用。

  其三,网络虚拟货币。在多元化的网络经济时代,也出现了由某些“网络货币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支持的虚拟货币。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虚拟货币并未形成独立的电子货币。如果虚拟货币不是从程序开发商中兑换获得、且交易对手不是货币发行方(程序开发商),那么这种虚拟货币就可能独立地在虚拟世界里执行其商品媒介的功能,如游戏玩家在淘宝网上用人民币交易某种游戏币,或者用游戏币购买现实中的商品与服务,这时也产生了一些货币创新功能。当然由于其规模通常较小,对现实经济的影响并不显著。

  其四,加密数字货币。上世纪80年代,一批国外专家开始研究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并且探讨了匿名密码货币,由此出现了作为电子货币高级阶段的、新型数字货币的萌芽。到2008年日裔美国人中本聪发表论文描述比特币电子现金系统,2009年比特币诞生,使得数字货币探索发展到了新阶段。如果作为数字资产,则其不会带来货币创造功能;如果用于支付、交易媒介等,则其带来与央行货币完全不同的货币形态。当然,目前数字货币多少都存在各种缺陷,比特币的资本属性也多于货币属性,并且常常陷入炒作带来的价格波动中。这使其资产功能、商品功能要远大于货币功能,实际上货币创造也非常有限。

  总的来看,严格意义上的数字货币属于这种,即更多开始依托分布式规则、智能代码来发行和运行,其信用支撑已经距离央行的中心化机制越来越远,完全依靠某种自发运行的规则(共识信用)来加以支撑。虽现在规模尚小且技术还需成熟,但未来对现有货币机制可能带来重大影响。

  至于区块链技术则属另一层面的概念,例如当我们谈到比特币时,它实际由区块链底层技术(协议与客户端)和现实存在的加密数字货币组成。依托于区块链或其改良技术,也出现了其他一些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此外,虽然是当前最典型的技术,但数字货币的底层支撑不一定限于区块链,同时区块链也可以进一步拓展到货币之外的各类去中心化价值交换活动。

  基于货币供应量与货币统计

  货币供应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上为社会经济运转服务的货币存量,它由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供应的存款货币和现金货币两部分构成。各国央行货币估计口径不完全一致,但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一致的,即流动性大小。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随时可以变为现金或商品,而对持款人不带来任何损失。货币的流动性程度不同,在流通中的周转次数就不同,形成的货币购买力及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不一样。

  我国现行货币统计制度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几个层次:一是流通中现金(M0),指单位库存现金和居民手持现金之和,其中“单位”指银行体系以外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二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1),指M0加上单位在银行的可开支票进行支付的活期存款。三是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M1加上单位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储蓄存款以及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

  就此来看,除了现金M0之外,存款货币(记账货币)实际上早就已经走向了电子化(数字化)。反过来,一方面,如果就广义的数字化技术来看,未来影响的货币层次,不仅是现金,而且可能对M1、M2都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是狭义的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会对原有M1、M2的存款货币机制带来颠覆性冲击,甚至不再需要账户支撑,当然这种影响可能仍然遥不可及。

  因此,需要避免出现概念的“一团糨糊”,也不应简单地把数字货币与现金替代进行比较,毕竟二者是不同层面上的概念范畴。事实上,自从上世纪末期,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无论从微观研究意义,还是在统计意义上,货币数量范畴就愈来愈难以界定了,货币供应指标的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也使得基于货币数量的政策工具效力逐渐降低。

  基于此,当我们讨论数字货币的影响时,无论狭义还是广义,都应关注新兴信息技术对于整个货币范畴带来的多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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