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普惠金融的缺失与补正
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努力修身固本的同时,更应得到政策的正向导引与充分给养。
嫁接传统金融与IT技术的双重基因,互联网普惠金融正以独特的方式拓展着属于自己的商业空间。然而,标新立异之际,互联网普惠金融难扭身斜影歪之态;波涛汹涌之中,互联网普惠金融难免鱼龙混杂之嫌;开疆拓土之时,互联网普惠金融难掩各自为战之乱。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努力修身固本的同时,更应得到政策的正向导引与充分给养。
成长中的烦恼
据《中国小微企业调研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中小微企业超过7000万家,但其中仍有12%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在农村,有80%的家庭缺乏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所需要的电信基础设施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还非常薄弱,金融业开展普惠服务的成本还非常高昂,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城乡配置与发展呈失衡状态。
供给侧资源的错配是需要修正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来看,互联网普惠金融平台上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很多都是偏向提供小额贷款或者作为中介进行资金供求撮合,个性化服务以及场景功能乏善可陈。不仅如此,互联网普惠金融绝大多数拥向资金供给或者理财端,而典当抵押、保险等服务略显滞后,整个普惠金融体系尚不健全。此外,互联网普惠金融往往侧重于交易性或者补贴型服务,并不关注所受对象造血功能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互联网公司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都是各自为战,甚至出现了恶意竞争的苗头,资源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并产生协同效应。
安全问题是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深度痛点。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以普惠之名而行欺诈套利之实,网络平台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需要在政府监管上形成合力。
创造与增强供给
互联网普惠金融首先必须在供给侧增加产品数量与提高产品质量,并建立与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供应体系。应当承认,传统金融在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已经有了不错的基础,深耕与拓展普惠金融领域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为此,政策的重点应转向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并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向基层沉降,建立起各种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的发展,在适当拓展融资渠道的同时,可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强化保险机构的配套服务功能,尝试互助联保、保险基金担保等担保方式,开发出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衔接的产品。另外,要建立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以及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再担保机构。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粗放型增长,应当旗帜鲜明地引导资源的集中化与规模化,培植出几家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龙头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强行业的自我出清功能。另外,要鼓励与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要引导保险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减轻与锁定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市场风险。通过以上资源的有效整合,强化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是拓展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的要旨。因此,在推广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小额贷款的同时,还可以依托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同时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新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应当“走出去”,寻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引进国外金融资源,创新性地为国内困难群体提供金融解决方案。
改善与优化商业环境
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行动,国务院出台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也颁布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顶层设计给普惠金融的政策导向异常鲜明。据此,除了在供给端培育与强化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内功外,还应当进一步优化与拓展外部环境的撑托之力。
第一,应当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倡导与支持传统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的投入,鼓励IT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共建互联网协作平台,政府可以费用减免等方式予以策应性激励;另一方面,要将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视为重中之重,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这可以结合扶贫项目,也可通过市场手段将IT产品与服务配给到乡村。
第二,应当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建议中央银行尽快拿出征信集纳的统一标准与格式,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以及征信机构,实现小微企业业主、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的有效采集,同时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另外,要打破数据资源的信息孤岛格局,整合碎片化的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夯实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提升普惠金融的风控能力。
第三,持续强化金融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行动已经持续了一年,相关的监管细则已在陆续出台之中,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形成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制定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指导意见,建立起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标准体系以及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不仅如此,还要针对供给侧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以此控制与降低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道德风险。(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