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新规 正式叫停“首付贷”

2016-03-29 08:53:11|来源:经济日报|编辑:许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28日公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首付款真实性审查,明确“客户的首付款不能来源于借贷资金”的底线,综合运用征信、首付款流水审查等方式,确切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状况,严格审查首付款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无法查实首付款来源的客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未使用商业性借款资金充当首付款的书面诚信保证,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计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材料要能体现首付款调查痕迹。

  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消费贷款和信用贷款时,要加强对客户的交易真实性审查和贷款用途验证,严禁客户将消费贷款和信用贷款挪作首付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对通过消费贷款或信用贷款等银行融资用于首付款的客户,一律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新规之下,通过“首付贷”等渠道筹集首付款的买房人将不能成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指出,对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集首付款的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通知》规定,对存在“首付分期”“零首付”等促销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即中止或从严控制合作关系。要对存量住房贷款进行排查,主动把控贷款中“首付贷”的风险。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业务必须合规经营,并借助征信手段惩戒住房贷款中的失信行为。要求金融机构做实“面签面谈”,充分核验借款人身份信息、工作和婚姻状况、家庭收入水平的真实性,禁止居民家庭借助“假离婚”“假按揭”等行为办理按揭业务。对于书面承诺函不实的,以及“假离婚”等弄虚作假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记者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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