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填补信贷缺口,支持创业创新,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风险隐患。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国平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发挥互联网金融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势,需要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机制和体系。而基于保护投资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
记者:与传统金融数据和信息相比较,互联网金融数据和信息具有哪些特点?
黄国平:如果说传统征信模式的数据是“少而精”,那么互联网征信模式的数据就是“多而杂”。在互联网时代,包括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支付平台、公共事业和缴费平台等收集和掌握了组织和个人用户日常生活、经营和社交的数据与信息,使得传统的由银行为主的金融数据和信息有着无限丰富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数据和信息是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产生的,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规模体量大、复杂多样、速度时效高和价值密度低。
第一,规模体量大。2013年以来,信息和数据的大爆炸,驱动众多行业、企业和团体关注大数据。目前,中国存储市场出货容量已达到EB级,可存储数据容量大约在10EB左右。其中,阿里、腾讯等互联网金融巨头拥有的信息和数据总量已达到百PB以上。为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巨大的数据和信息资源,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构建自己的IT架构和处理海量数据的服务平台。
第二,类型复杂多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提供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达7.10亿,超过全球网民人数的一半。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网民数量上的持续增长,上网方式的多样化必然带来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增多和多样性,同时,也产生形式复杂多样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以开放的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开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和数据服务工作。因此,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尽管形式复杂多样,但获取成本(尤其是边际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信息数据获取可能更低。
第三,速度时效高。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的速度时效高是指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汇总、处置和分析评估一定要及时高效,不能有长期延误,否则会带来重要损失。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服务,客户规模体量大,交互速度快,因此,信息数据提升速度亦呈现出指数增长。这也致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与传统金融信息服务(征信)在应用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传统金融信息的应用服务一般采取事先采集数据信息,分类清洗归档,并在数据库系统内贮存,需要时再提取方式,即“数据采集——数据贮存——数据应用”模式。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路径为“用户申请——数据采集——数据评估——数据应用”,这显然比传统金融信息数据服务所要求的速度时效高。
第四,价值密度低。目前,我国诸如银行金融机构等质量较高的金融信息数据是直接接入央行征信中心的金融基础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平台较难获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虽然在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获取了各种多元化的数据信息,但是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众多,数据结构复杂多样,对这些价值密度较低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整合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只有通过强大的数据积累,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手段进行数据挖掘,对价值密度较低的复杂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去伪存精,才能开发出高质量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传统征信模式作为我国征信体系的根基,具有无可撼动的地位,而互联网征信模式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将逐渐发展成传统征信模式的补充。
要发挥互联网金融降优势,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在规范市场准入,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促进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件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系统。
记者:互联网金融信息和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互联网环境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您认为在战略层面上,应该如何规划其未来发展?
黄国平:首先,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一个具有良好的信用文化的社会中,信用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守信成为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面对我国目前信用缺失问题,我们在正视它的同时,不应妄自菲薄,从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入手,培育信用体系赖以存在的金融生态环境。
其次,明晰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的发展思路,构建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合理发展模式。政府主导的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与市场化征信体系是相辅相成的两套模式,两种模式同时存在既可满足信息充分性的需要,又能有效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水平。目前,我国经济仍处于转型关键时期,政府在市场中的供给地位仍比较突出,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政府还将是金融信息和征信体系核心力量。而这可能恰恰是当前我国建设市场化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和征信体系的物质依靠和优势所在。这种优势既表现在立法以及行业的监管方面,同时也体现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所要求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制度建设方面。
记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征信体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互联网行业中一些领头羊也在该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征信管理与监管体制也得到了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目前的问题,下一步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予以解决?
黄国平: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征信毕竟还是处于新生阶段的行业,必然存在着诸如金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标准化建设等不足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征信行业监管,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和思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性的监管方式,监管理念应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监管重点要放在维护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上,确保信息采集、信息提供的合法性。推进互联网金融和征信行业监管的技术升级(如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与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监管手段,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其二,推进金融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征信行业标准化水平。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和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规定,确定信用数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格式,在保护信息安全和私人信息保密性的前提下,为征信机构合理采集信用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立统一的信息主体标识规范、征信基本术语规范,制定层级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业总体标准和基础标准,提高征信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与科学性。
其三,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和征信机构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制度,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可控。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加强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和守法规范经营意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英美等国的立法经验和手段,立法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限制征信机构对个人征信主体信用信息的垄断以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
其四,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强化失信惩戒手段。所谓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就是提高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减缓和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在社会信用制度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坚持以培养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作为核心和重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显著降低守信者信用成本。同时,强化失信惩戒的手段,通过建立诸如失信者“黑名单”系统,禁止失信者投融资参与等手段,提高其违约成本,使得失信者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是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的有力保障。
其五,加强互联网征信制度和立法建设,提升管理和执行力度。相较于欧美国家成熟的征信体系和完善的法律规范,我国征信体系及其立法方面的建设由于起步较晚相对落后。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的征信立法和制度体系建设,是我们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的基础条件,这不仅表现在需要构建宏观战略和前瞻性的管理体制机制,更应细化到诸如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等具体操作层面。
其六,扩大互联网和大数据征信数据来源,提高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模型准确性。互联网大数据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核心来源于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整理、建模、提炼过程,这也意味着提高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服务质量和征信模型准确性必须扩大其基础性数据和信息来源。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和信息化发展现状,我国基础性社会信息数据既包括个人以水、电、煤、气为代表基础信息,也包括个人教育、住房、司法,公共交通以及社保公积金等信息。目前,这些信息和数据散布于不同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政府应推动各个政府内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从而为大数据征信风控系统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来源。
黄国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系,2004年至200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资产定价及动态宏观经济分析。在国家一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和参与多项院(部)级课题研究。(记者 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