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应如何与互联网交会对接

2016-10-24 16:28:03|来源:金融时报|编辑:许炀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借助互联网处置不良资产的各类网络处置平台越来越多,主要模式有撮合催收类、众筹投资类、淘宝拍卖类、数据服务类四种。互联网平台不仅展示各类不良资产的信息,还提供不良资产处置撮合服务,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不良资产处置变得公开、快捷,提高了处置效率。 

  但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业务资质欠缺、产品信息披露不足、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 

  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仅需在工商局登记办理工商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在注册资本方面,按照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但对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注册资本却无最低限额要求。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注册资本金仅在1000万元左右,导致行业风险较高。 

  部分平台存在超资质经营。互联网企业发起的网络资产处置平台涉及三方面的资质问题。一是拍卖准入资质,有些平台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二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资质;三是催收业务资质。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律所类机构外,我国工商部门尚不允许其他机构从事不良资产催收业务,因此从事不良催收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存在着超范围经营问题。 

  产品信息披露不足。部分平台存在产品信息披露不足问题,甚至有些资产是以匿名或半匿名形式来标示,易形成信息盲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投资者投资。 

  线上化程度较低。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业务,项目差异性较大,无法形成统一的业务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由于缺乏以特定数据对业务的标准化描述方式,投资人仅依靠网页信息难以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化停留在“线上信息展示,线下沟通交易”阶段,线上服务贡献远低于线下。 

  权威性和专业性缺乏。从已经展开的不良资产网络处置方式看,不同平台各具特点,但在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上各有缺陷。互联网理财平台对于如何甄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何根据投资者收入对投资者进行分级和分层以及如何管控投资者风险这些核心问题基本上都没有触及。 

  从上述问题来看,“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完善准入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一是完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准入机制,明确各项业务准入资格,避免超资质经营问题。二是明确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监管机构,对不良资产所有方、需求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相关主体作出明确的监管规定,加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超资质经营的平台进行处罚。三是完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定期报送运营及财务状况,及时掌握行业风险。四是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要求且拥有资质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名录,督促行业规范发展。 

  出台管理办法,确定信息披露标准。建议出台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管理办法,出台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行业标准,逐步覆盖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要求相关平台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公开披露不良资产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来源、成因、规模、定价、项目处置等,对打包成理财产品或众筹的不良资产,明确告知投资者产品风险程度。同时,增加对平台自身风险管理、操作管理、信用管理等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形成统一的披露标准,以便投资者更好地判断风险和价值。 

  延伸服务功能,推动专业性平台建设。“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的平台模式有很大改进空间。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引导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从规范交易秩序、明确交易规则、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对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进行标准化建设,逐步覆盖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从基本的信息展示、交易撮合功能,向信息鉴证、法律服务、资产估值、产品转换、融资服务、签约过户服务等功能延伸,同时,根据不良资产类型、地域、逾期时间,不同机构可对资产类别进行细分定位,推动专业性、规范化、多功能的不良资产网络处置平台建设。 

  有效定位目标客户,加强投资者保护。不良资产处置是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领域,因此互联网加不良资产处置更需要加强投资者保护。首先,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将风险有效控制在投资行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再次,尽快出台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管理办法,以利于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展。(郭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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