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近期,以e租宝、泛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打击处置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
为什么国家要在此时以刑事法律的手段介入此类事件的处置?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呈现出网络化、多样化的特征。但究其本质,所侵犯的法益和触犯的罪名并没有出现新的变化。目前,理论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趋向于认定为金融。因此,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所谓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并不是全新的犯罪类型,而是传统金融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犯罪的新手段和途径,犯罪实质和内涵并无巨大改变。但是,其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却完全颠覆了过往金融犯罪的模式,犯罪后果也由于互联网基因的注入,呈现蔓延速度更快、影响更为广泛、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特点。金融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强调稳健经营。金融本身的风险,叠加了互联网技术之后,跨越了过去行业、区域的监管领域,且迅速蔓延,变成长尾、海量的参与行为,使风险聚集,因此更要强调风险的控制。金融安全乃一国之根本,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风险的独特性,本应区别于其他行业给予特殊监管。国家层面的及时整治(既非惩治,也非打击),使良币驱逐劣币,让好人举手,乃明智之举。还原到历史长河中,每一次的创新、改革,都会有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相伴生。对此,不可一概否定,还是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并重的基本原则。国家政策包括行政监管与刑事政策的制定。要审时度势,既要守住底线,又要因应时代的变迁,做适度的调整,保障那些合规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真正“服务于保护整个社会的资产这个根本的目的”。
那么,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现有的刑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就类型而言,集中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平台提供者实施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业普通参与者实施的犯罪,如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从刑事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刑法并无直接规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能按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针对易爆发的网络非法集资案件,常见的罪名会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七个罪名。就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因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密切相关,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要件予以具体细化,不论是传统模式的非法集资,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非法集资,都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该如何应对呢?就普通民众和一般的投资人来说,避免该领域刑事风险的做法是增强对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我们经常会问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线下,熟人间的借款都要详细问上几个问题,签了借条才会借出,而一旦行为放到网上,人们就那么轻易地把钱借了出去?为什么警惕性会下降?这是因为普通民众不是专业的刑事执法人员,一般不会穿透现象去看实质,去看其刑事违法性,会被所谓的创新蒙住双眼。因此,详细审查平台披露的信息,避免盲目地追求高息回报,时刻提示风险才是最好的防范措施。此外,投资人在投资活动中还可能面临着投资活动中经常存在的基本风险,如信息不对称风险、羊群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投资集中风险、本金保障风险等,也应引起大家注意。就平台提供者来讲,要关注创新手段是否突破了刑事法律的底线,不要被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误导,要“穿透”各类创新业务的表象,审视业务的本质属性及其细分行业的监管规定,审查是否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意见。
当然,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忽视其刑事违法性是必然的结果,这也要求有关执法部门要及时打击那些害群之马,还互联网金融一片洁净天空。为此,应采取立体化防范策略。行业自律组织层面,要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措施,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做好第一线的风险预警工作。行政监管层面,要力促合规、保护合法。刑事层面,应注重打击非法、惩治犯罪,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做好防逃、控赃、追赃、挽损等工作。只有坚守法律和政策的底线、红线,出现虚假、违法、犯罪情况,坚决打击,扶正祛邪,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合规发展之路,才能促使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王铼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