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拟征求意见

2015-11-18 16:15:06|来源:财新网|编辑:曲金娜

新版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拟征求意见

资料图:支付宝标志。 井韦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财新记者获悉,备受支付行业关注的新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新一轮的业内讨论,将很快挂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央行支付司正对此文件走挂网公示的内部程序。

  这已是针对网络支付的第三版草案。

  新版草案在制定原则上仍延续原有管理思路,即对互联网支付的定位为小额,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通过限制账户额度的办法,使得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规模可控,但在额度和管理方向上较前版草案已大大放宽。

  与此前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不再对资金用途进行分类,不管是资金用途是转账汇款还是消费,设定了支付账户的往来资金额度上限为一年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仍需通过银行账户转账。

  此前第一版本草案曾于2012年1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过一轮意见,此后互联网支付势头蓬勃发展,央行经过二年的观察期,于 2014年1月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但未料其中增加的限制条款引起一些支付机构的很大反弹。争议最大的一个限制条款,就是上一版草案中设定的限额管理——“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此次新版草案不再对通过网络账户转账和消费进行分类,一举将网络账户的上限额度提高到10万元。按传统银行的概念,这已经不能算是小额了。

  但央行的大原则并未变。通过限额将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额度的支付范围内,大额支付仍需走银行,因为银行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和承担反洗钱的义务。

  接近央行人士对此解释称,此举目的是两个,一个是避免第三方机构的资金账户沉淀资金过高,以防范风险,毕竟第三方机构并非存款账户,也未按照存款类机构约束管理,账户上限额度越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上缴备付金的压力也越大。目前支付宝账户沉淀资金规模已达数百亿元,但备付金并未按照央行有关备付金管理的规定足额缴纳。支付宝目前注册资本金仅10亿元。

  此外,新版草案也放开了对机构的网络结算账户的额度管理,更多侧重于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保护。“因为机构的自我保护和风险意识大于个人,所以重点是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管”。前述人士称。

  新版草案加强了对个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做为对金融消费者的基础教育,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对个人客户的信息透明和风险揭示,即开户时要对客户明示并让客户确认“网络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区别”。

  同时与央行对银行电子支付的监管规则一致,新版草案要求,如果网上支付不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的,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央行曾于2005年10月底,颁布了针对银行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的“电子支付一号文”,一直沿用至今。

  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凭密码或动态码就完成交易,网上大额交易完成支付必须要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额度在十万元范围内支付机构自己定。”前述人士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对于上一版草案,前述措施的放开尺度不算小。一位大行电子银行部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在由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支付方式,特别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交易的资金,脱离了银行体系监管,银行的单笔支付额度放开到5万元以上的很少。

  据财新记者了解,支付宝有关人士对此保留看法,认为不应对网络账户设置限额,应由消费者自己设定支付上限。

  有大行人士则认为,支付宝这一想法在现实中是不切实的。“如果让客户自己设定限额,中国的信用环境、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都不适合;从银行自己搜集的风险案件看,十个人中至少九个人对网络风险是识别不了的;比如诈骗电话或诈骗短信、非法集资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些风险事件都是消费者自己选择的结果,从中国目前个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水平看,银行也不可能完全让个人客户自己设定上限,把风险都转嫁给客户个人”。

  这位大行人士表示,银行会根据支付场景的不同安全级别,给予客户支付限额不同,即随着风险程度的不同限额不同。比如U盾安全性最高,支付限额也最高,这也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手段。

  社科院清算中心主任杨涛指出,在银行间支付清算、非银行支付、证券支付结算这三大体系中,对后两者加强监管,已经成为最新的全球趋势,特别是在本世纪初的“911”事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这两大时点之后。他援引国外的例子称,各国对类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都比较严格。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往往都有准入牌照,并且有相对严格的日常动态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类非银行支付组织来说,各国都是引导其开展小额支付清算业务,从而可以避免相关风险,这也符合了全球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需要监管者通过完善游戏规则、实现外在约束,由此促使支付机构主动调整相关业务重点。例如,PayPal不仅对于账户功能分为“强”“弱”多种,而且对大额支付转账、非交易性转账都看得很紧,经常冻结存在异常的账户,背后有监管或规则的潜在压力。

  不过,杨涛认为,即便要实施限额规则,其重心应该在没有真实交易支持的转账上,对于消费支出实施限制则显得不合理;长期来看,重心还是应该在规范市场化的游戏规则,缩小风险空间。

  杨涛指出,支付清算体系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以支付为着手点,推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加快推动更高层面的法律规则建设。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除了成立专门的支付体系管理部门,还有专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用于进行监管协调。支付体系应该从过去的技术后台,逐渐走向金融体系的中前台,甚至放到与货币政策同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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