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2017-06-20 09:19:10|来源:中国经济时报|编辑:许炀

  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会不会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由于一切还在进行中,对待新生事物是不是应该多一点宽容?

  部分倡导应该“牛栏关猫”的人士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必然带来新的风险,这是因为,线上业务的安全性风险特别严峻,且涉及的客户群体广泛,系统故障或产品问题都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相关的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公司与个人信用体系不太全面,特别是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比较缺乏,金融科技服务导致的信用风险不可小觑。因此,不管是金融科技公司还是传统银行的金融创新,都需要制衡与监管,需要政府“有形之手”。

  建议采取上述行为的人士不是没有道理。毕竟,金融科技正以无可阻挡的势头渗透到资本市场,包括投资、交易、风控、合规等重要领域,但金融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隐含一些风险,如顺周期特征及交易行为趋同可能加大市场波动,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遭遇挑战等。特别是当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引发变革,同时也会给市场稳定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资金流动变得更为频繁,风险传染渠道更为复杂,违法违规的行为更加隐蔽,暗含了不少风险隐患。

  但相当部分人士认为,对待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应当具有包容性。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日前再次重申,应进行软法治理、柔性监管。黄震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国很早就有了柔性监管的思路。无论是西方的“监管沙盒”,还是中国的“柔性监管”,都是基于承认和顺应“变”这一永恒不变的主题,兼顾了时间和空间的维度而提出的监管思路,在“变”中寻求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秘书长杨再平6月17日在参加由清华大学提供学术指导、京东金融研究院编写的《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的活动时指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界的业态和效果。对于金融科技的金融监管政策,除了专业性、有效性外,更应该采用一种包容的态度对待金融科技。即监管者应该对金融科技有一定的研究,并对其发展优势、技术等方面达到较为科学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金融科技特有的风险,对与金融科技在试错阶段的一些错误要在法律和合规上给予一定的包容。

  杨再平以英国为例,认为英国的“监管沙盒”,即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对我国金融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比较认可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能力,对于一些在行业内试验效果良好的方针政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会对其进行推广。总之,金融监管政策应与不断发展的金融科技相适应,两者在互相摸索中前进。

  《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报告称,未来3-5年,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将成为带动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体指出每种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发展方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晗副教授认为,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于法律监管是极大挑战。金融生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法学、科技等各界努力,要不断寻找适应其发展的监管方式,实现创新与稳定的动态平衡。

  除了要采取包容性的监管政策外,监管手段也要科技化。黄震指出,金融科技的运用在这一轮普惠金融的浪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的基础设施是以互联网为组成架构的,然后再逐渐进入工程运用层面,再去形成产业产品,创造出实际的经济效益。未来,还有更多的合作模式有待摸索,如将一些具体的技术融入到尽调、风控、贷后、催收等环节中。金融科技的布局,也逐渐形成开放式的合作生态,可以共享,而且也希望通过技术构架的分享,获得流量,收集数据。目前,很多大机构开始找技术公司与专家合作研究,这是过去没有的现象。因此,需要有监管科技的概念,就是通过技术的手段监管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记者 姜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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