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贺亭:云支付 谁在挣谁的钱?

2016-05-08 23:26:18|来源:证券时报|编辑:许炀

  “互联网+”概念作为全民创业呼声下的经营模式和思路升级,被万众创业的热情点燃,一时产生了多种以互联网为载体、为依托的新经济形式。其中,互联网加了金融(互联网+金融)催生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云支付便是其中的一种。

  云支付金融服务模式产生以来,短时间内,发展势头几可以汹涌澎湃言之。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名词,云支付说穿了就是一种由某一主体主导的利用特定网络软件控制的金融服务形式。它与传统银行金融服务的部分内容、与支付宝等金融服务形式没有本质不同,只是另建立了一套支付和结算系统,而且它可以被不同主导者(经营者)以不同名义独立地但同样系统地进行个性化经营。如同你开了个工商银行,而我在隔壁开个建设银行。

  云支付的参与者包括如下几个主体。其一,支付模式的确定者和经营者,它通过具体网络软件确定一个经营系统——当然,其中包含经营制度。其二,参与该模式的要素主体,一个是支付者,一个是接受支付者。这通常是消费者和商家。其三,经营者的推广者,这通常是经营者招商而来的加盟商。其地位和性质与保险代理公司、产品区域代理商等有相似和重叠。只是与传统商业和金融业不同,其在货币流转的程中,以所谓的“云币”转换和替代全部或部分货币价值,或者直接另行赋予一定的“云币财产”(更丰富的形式有待于商家后续完善)。

  经营公司通常打出“支付返还,多方共赢”——对支付者“手机变钱包,花钱变挣钱”,对接受支付者“客似云来,财源滚滚”,对加盟代理人“招来收支双方,每天坐收提成”等等旗号,甚至推出全额返还支付概念,无论哪个参与者,都会由此受益。选择使用云支付者无穷扩展,资金池无穷扩大,于是加盟推广者、收支参与者纷至沓来。

  细加分析可以看出,云支付不产生新的财富。其所谓共赢者的收益包括:加盟商的本地区支付额中不同比例的提成;商家享有的每天多少速率的支付全返;消费者、商家再推荐消费者商家(支付者)加入系统的奖励;支付者消费支付后的返现(奖励)等等。其中商家享有每天多少速率的支付全返,只是千分之几或千分之零点几的“支付全返”,实际是应收费用的迟延接收。

  云支付模式运营过程中存在如下几种主体间关系。其一,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通常是消费者和商家)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管你是“云支付”、“风支付”还是“水支付”,都和传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没有任何不同。其二,云支付模式的运营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即云支付经营者与支付者和接收支付者的关系,这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合同关系。其三,云支付模式经营者和其代理者(加盟者)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一种业务合作或者产品代理关系。第三种关系中,代理人或者说是加盟者要向支付系统拥有者(经营人)支付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加盟费,通常以省、市、县不同区域为标准区别收费。

  在上述三种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和需注意事项各不相同。

  1.支付者(消费者)。支付者是这一金融关系中只享受利益者,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其义务(也即经营者对其的要求)就是到接受这一模式的商家消费(支付),为商家增加商机。其能得到约定的返利就是零风险了。

  2.接受支付者(商家)。商家的风险是,自己销售商品或付出服务后,收入纳入云支付系统,为系统临时掌控(支付时间,以及被换化成“云币”),所以其收入能否及时、足额、货币化的收取是最大的风险。

  3.加盟者,这是风险最大的一方。这些加盟代理人,加盟获取经营资格后,介绍和帮助吸收本地区收支者加入云支付系统。首先它要支付不菲的加盟费。支付加盟费后,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加入该系统,是否能满足一定的收支额度,都是未可知或不可控的。何况商家经营习惯和认识是关键的因素,而且消费者未必因为些微返利而刻意去选择某个(些)商家。这样加盟商的云支付营业额难以预估,其努力与付出,连同支付的加盟费都有可能打了水漂,有泪无处弹。

  4.“云支付”经营者。作为开发者和推广者,其风险就是模式系统开发支出和能否推广成功。

  弄清楚自己的身份、性质和地位,以及面临的风险和风险产生的原因,想必以上各云支付参与者都应该知道如何防范己方的风险了。(作者系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贺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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