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需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应是真正意义上的“通货”,这就意味着,它不仅将打破各种各样网络支付的“平台壁垒”,贯通“对私场景”;而且,还将根本性地开启“对公场景”。
一、前法定数字货币时期,存在两个致命的场景问题:对私割裂、对公封闭
在法定数字发行与运行之前,一系列的网络支付平台体系、准数字货币或私人数字货币的运行,部分地起到了即将到来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功用,但是,它们存在致命的“短板”或“缺陷”,无法自我完善,须待法定数字货币来根本突破。具言之,主要有二:
第一个致命的“缺陷”是,割裂乃至对立的“对私场景”。
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或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相互间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自我设限,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互联互通。这是一个壁垒森严、割裂甚或对立的对私场景。事实上,这也决定了电商与网络支付商相互绑定的格局,亦即,网络支付商的板块分裂促成了电商板块的分裂。支付体系事实上的裂化也使得支付商与诸如物流商等之间时常处于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状态,表面上看,是所谓的数据共享不足;深入地分析,是数据性质不同所带来的数据商之间的摩擦与冲突,而这就决定了在相互支持的商业流程中的权力角斗或地位失衡。根本上说,供给商之间矛盾的焦点或冲突的发力点或策源地正是支付商(平台)分立、分裂所带来的,其所营造的是一个不贯通的对私场景。
虽然,共享单车等以及更多的零售商可以开启各种网络支付平台来作支付安排,消费者可以有不同的支付商可供选择,但是,这只是不同的网络支付平台连接了共同的消费者,相互之间并没有实现互联互通。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是一个严重割裂的支付系统,这一点上比不上既有的银行体系。事实上,这就使网络支付体系的分裂扩散到每位消费者那里,不仅日趋表面化与普遍化,更是网络支付分裂的深化。
由是观之,这个对私场景,由供给端、需求端两个部分构成,即:支付商及电商、物流商等所构成的是卖家,而消费者是买家。卖家事实上不能实现互联互通,买家也往往被迫跟随之。这就是所谓的对私场景的割裂乃至对立。
难以逾越的网络支付的平台壁垒,限制了这些竞争性数字网络支付工具间的互联互通,在技术上来说,这些网络支付工具,也根本难以“自升成”为数字通货。“网联”的建立或将打破这种割裂分立与严重壁垒,根本而言,还是需要法定数字货币来作为真正的“通货”实现互联互通。“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属性就在于,根绝“人为”地限制其流通使用,不论是技术限制抑或是商业性限制,这也可理解为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强制力来确保其通货地位。
第二个致命的“短板”是,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没有开辟出“对公场景”。
现实地看,对法人机构的支付需求而言,依然在总体上或整体上基于银行货币支付商,亦即根植于银行账户体系,而非网络账户体系。换言之,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或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尚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来对法人机构提供网络数字支付服务。简言之,网络支付平台体系尚不能开立对公(网络)账户,也就不能形成相应的对公场景。对公业务完全没有展开,甚或是封闭的,这是最为致命的局限。
为什么不能开启对公账户呢?首先,财务准入规范方面事实上是禁止的,使其不得开启对公账户。比较来说,个人在拥有与使用数字货币等数字资产时并没有相应的会计或账目的约束与限定,可以更为自由地享用数字化的便利;但是,法人机构的支付等财务性质的活动必须反映在账目上,受到相应的财务规则的约束。这就出现了,大量的电商销售款直接进入到个人网络账户,没有进入到电商法人的银行账户。因为,法人账户亦即公司帐户,还受限于银行账户体系的运行,无法与网络支付平台之间直接沟通,公司法人又不能直接开立网上第三方支付账户。这也就决定了电商交易还是依托于个人网络账户间的支付,换言之,这里只有对私场景,体现为个人网络账户之间的往来。法人的销售状况并不能实时地反映在电商法人的财务报表上,事实上,电商法人的财务报表依然是线下报表,并没有完成反映线上活动的数字报表。
因为,线下的税务体系并不能实现与线上的有效对接,线上的销售也没能直接反映为电商法人的营业绩效。这种状况发展开来,就决定了电商营收事实上的免税待遇。这也决定了,电商交易不愿设法开启法人机构网络平台支付账户。缺乏积极拓展对公场景的意愿,是网络支付的机构账户长期悬空而不能落地的原因之二。
虽然,对私场景或者说个人网络平台支付体系非常高效、有效,但是,一系列分立乃至割裂的私人场景,并不能自发地开立机构账户,成就对公场景。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对私场景贯通,对公场景展开
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数字通货才真正得以发生,法定数字货币势将开启对私与对公两个方向的业务,且既有数字支付工具之间的壁垒也将受到法定数字货币的冲击与瓦解。
网联平台的建立,促使网络支付平台与银行货币的固有纽带被截断了,网络支付平台的数据流汇入网联平台,而网联数据流向央行。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网络支付平台分立、割裂所导致的数据分流,网络支付平台的数据汇聚与贯通有望实现。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网络支付平台的货币来源将更为直接地来自于法定数字货币,既有地银行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间地兑换将更主要地发生在法定数字货币发钞行等兑换平台。网络支付商的货币来源将更为根本性地转变为法定数字货币,这就意味着,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将在一系列的方向上更进一步,克服与弥补现行网络支付体系地不足,进一步覆盖银行货币账户的线上盲区。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发生、发展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法定数字货币账户终将替代个人银行货币账户,成为对私(支付)场景下的主账户;同时,法人机构将开启相应的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对公(支付)场景下的活跃账户。
伴随经济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将成为对公、对私场景下的主导账户。与此同时,数字财务规范将确立起来,数字财务报表亦将建立起来。大量的对公与对私的数字货币活动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准确与完整地反映到相应的数字财务体系中去。与此同时,财税部门的数字化也将大踏步地推进,会计审计稽核地数字化也将实现,甚或同步发生,以确保数字经济地有效运行。
由此,法定数字货币势将带来对私场景的贯通与对公场景地展开。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政府垄断型货币,并不适合于数字经济网络活动的意见,是一种执拗的偏见。这些偏见往往没能直面前法定数字货币时期,网络支付平台体系,以及准数字货币或私人数字货币的致命的缺陷或短板。或者说,宁愿相信其能自行地升成变革,而无须法定数字货币来贯通对私场景,无须法定数字货币来展开对公场景。这些个认识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错误的,更在一定的条件下沦为有害的观念。应当说,只有发行并充分运行法定数字货币,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通货,克服既有网络支付体系的不足与致命缺陷,确保与支持数字经济的大发展。
三、如何研判法定数字货币的对公场景?
数字经济需要实现货币形态的变革,实现货币的数字化。货币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对私场景的普及开来,根本就无所谓新的货币形态的发生,而没有对公场景的发生与稳固,不仅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而且货币形态的兴替便终归难以完成。现实地看,对私场景普遍地发生了,虽然相互间存在壁垒,彼此割裂,但是经济社会普遍应用数字通货的基础已经初步具备了。现阶段,数字货币发生、发展的关键步骤在于,对公场景的确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并不能使对公场景一蹴而就。对公场景的发生、发展与稳固,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与介入,需要各种机构的积极参与。其中,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的数字化是最为关键的步骤。
没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通货数字化将仅限于居民家庭与个人部门,企业部门的接入也将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参与。换言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关键在于,拓展政府部门的需求。只有政府部门的法定数字需求得以确立并拓展,企业部门的需求才能够被有效地带入,由此,居民家庭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才能在共同的数字通货的基础上共同推进与拓展数字经济体系。
法定数字货币的对公场景的核心是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数字化,亦即,财政货币从银行货币向法定数字货币转轨。当然,这一方面是一个进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安排,不是一蹴而就的;另一方面在相当长的一个过渡时期,财政货币将体现为银行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二元化结构。就是说,政府部门数字化的货币收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次要甚或发展到主要。
财政收支货币的数字化,不仅意味着将个人与政府部门货币关系数字化,也意味着企业部门或法人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货币关系数字化。当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体系建立并运行之后,政府部门与个人、法人机构等的货币关系通过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体系得以确立。关键在于,事实上的货币往来关系。首先,这就需要财政部门率先开启收入的数字化:一是税收的数字化,包括个人税收和企业税收两个部分,当然税收数字化主要发生在数字经济部分;二是债务的数字化,主要是政府债务发行的数字化,包括用数字货币来购买政府债券,也包括政府部门直接发行数字化的债务。无论哪种形态的数字债务收入,都是以法定数字货币来计价、交易与结算的,也是都依靠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体系的。政府部门有了数字货币形态的收入,其支出的数字货币化也将展开。教育、医疗、社保、福利等个人端的支出数字化也将是一个不远的未来。如此,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化形成了一个所谓的闭环。这种状况也将企业等法人机构的数字货币需求强制性地带入,从而,成就一个个主要经济部门的收支数字化;进而,形成财务报表的数字化。这就在根本上促成了数字货币对数字经济地支持与推进。
数字货币的场景问题和技术问题同样重要,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数字货币的需求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需求的场景问题。应当说,场景是技术的现实延伸,根本上讲,技术也是服务于场景的。那种认为技术能够自发地形成相应的场景来,是一种非常偏狭的认识。须要明确的是,数字货币的场景并不是由技术决定的,它须要强有力的策略构建、维护与推进。特别是,对公场景往往具备更为基础性的推进力量。(作者:周子衡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发强为南大安高区块链应用技术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