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野蛮生长的“现金贷”,迎来了监管收紧。日前,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媒介,门槛低、额度小、放款快的现金贷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尤其是在学生、蓝领等人群中,该业务得到了迅速的推广。据市场信息机构统计,目前小额现金贷平台已上千家,活跃用户约为3000万人,行业规模也达到千亿以上级别。
存在的三大问题
从各方信息和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的“现金贷”具有以下特点:随着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少数平台在现金贷开展中存在商业模式不健全、从业人员水平参差等问题,甚至出现“裸条”、电话骚扰等恶性催债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现金贷”已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问题“现金贷”业务开展清理整顿。
一是利率畸高,明显高出我国民间借贷合法利率范围。有市场信息机构披露,市场上超过90%以上的现金贷产品都是高收益产品,平均年化利率高达150%。此轮摸排整顿中发现,部分现金贷产品利率畸高甚至高达598%。这些产品多少有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嫌。
二是催债手段恶劣。问题现金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是因为被曝出现金贷平台的“裸条”、电话骚扰等恶性催债事件。借贷人逾期后被平台收取高额罚金,或被迫在平台“借新还旧”“利滚利”,导致负债成倍增长,确实无法还债后,遭平台黄、暴手段催收导致无法生存、被逼上绝路,最终出现背井离乡或自杀身亡的情况。
三是恶意借贷。问题现金贷甚至以诱骗消费为引子,吸引、刺激涉世未深、无充足经济来源的学生借贷消费,导致一些糊涂的学生因为一两笔与其经济能力不匹配的消费而深陷现金贷泥潭。
基于上述特点,问题现金贷注定不具有可持续性。风险控制是金融活动稳健长久的基石。对于正常的借贷活动而言,风险控制强调防范于未然,至少须考虑对借贷人偿贷能力的审慎评估、对自身资金配置和流动性的管理等基础内容。然而,这种金融风控的基本考量对问题现金贷产品而言是基本不存在的,现金贷迅速“风靡”的一大原因是放贷“不挑人”。比如“裸条”贷的典型模式即是社交群里跟放贷代表接头,提交裸照和基本信息即可获得贷款。贷款对象选择粗放等原因,使得问题现金贷的坏账率非常高,有关方面估计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
对于必将暴露的风险,问题现金贷平台的“控制”对策是选择暴利、暴力和诱骗——只有惊人的暴利,才可能覆盖随意放贷导致的坏账;暴利不合乎常理和法律,无法通过法律寻求保障,因此只能通过不合法的黄、暴手段寻求私力救济;如此不正常的借贷逻辑只能吸引不考虑责任和后果的劣质客户,因此需要通过诱骗的方式开拓客源。显而易见,背弃正常金融风控逻辑的问题现金贷,选择的是一种以非正常途径为支撑的商业模式,其理念和手段与社会基本价值以及法律环境相悖离,不具有可持续性。
或产生恶劣的外溢影响
问题“现金贷”以“恶”为支撑的商业模式与传统高利贷存在相似之处,然而问题“现金贷”比传统高利贷更恶劣,这主要因为问题“现金贷”普遍借助了互联网。相比传统高利贷,现金贷营销成本更低、对象更广,营销范围也突破了传统高利贷有效运作的地域障碍。同时,这也使得对问题“现金贷”的监管更具有复杂性。
相较于传统高利贷在“面对面”放贷的局限或条件下,对借款人多少存在“乡邻约束”;问题“现金贷”双方躲在网络之后,互相的博弈行为更加容易脱离道德底线,这也是“裸条”等严重违背社会风俗并能达成双方合意的原因。
更值得注意的是,少数不良现金贷问题,可能对正常的、有益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生负面影响。除了对借款人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伤害,问题“现金贷”还很可能产生一种非常恶劣的外溢影响——对有益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及生活方式产生了扭曲。
一些问题“现金贷”在营销时包装了消费金融的外衣,如对大学生洗脑、诱骗其参加“有助于就业、成功”的职业培训或“低价”购买与其经济能力不匹配的奢侈品、电子产品,并提供利率畸高的所谓“分期贷”,从而使其卷入问题“现金贷”泥淖。这种骗局中,仿用了消费金融中常见的分期付款形式,但内里实质却是高利贷。
合乎国家政策和法律基准的消费金融,应该是对交易各方都有益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对未来收入预期稳定的前提下,在未来分期偿还眼前的消费账单,不仅可以缓解眼前的现金流压力,还可以因为提前享受或是相对更长久地享受而增进消费效益;对于生产和流动环节而言,消费金融通过开发消费者购买力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整体上会为厂家带来更多订单、加快商家的销售效率;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消费金融需求旺盛,为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带来了广阔市场和可观营收,相对小额、短期的贷款也有助金融机构达到较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消费金融相反,问题“现金贷”在消费场景中非但没有达到三方效益增进、共赢,甚至还不同程度地加剧了消费者、厂商或贷款方的资金压力。
很明显,问题“现金贷”正常的消费金融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却因为问题“现金贷”仿用分期付款“马甲”,误导大众将二者混淆,并对有益的消费金融产生负面的影响。
响应《指导意见》要求,北上广深已经开始摸排问题现金贷平台,相信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现金贷”将得到有效遏止,未来不排除会转型为真正的、有益社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当然,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网贷平台,都应不寄希望于通过不定期整顿来彻底杜绝问题“现金贷”。而引导网贷平台追求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内核和风险控制理念,这才是问题“现金贷”由“恶”向“善”,转型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