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风险监管 应体现制度前瞻性

中国证券网2017-07-10 16:45:18

金融科技风险监管 应体现制度前瞻性

王 勇

  刚刚闭幕的G20德国汉堡峰会,将“FINTECH”即金融科技也列为了重要议题,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紧随其后在上海举行,议题涉及金融科技、监管科技、普惠金融、智能投顾、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等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对世界金融业而言,金融科技是极富挑战性的转身。当前全球金融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金融业理当在这个历史巨变中担当先行者,不能因自身已取得的金融科技成就而形成路径依赖,而必须因需而变、因势而变,用实践和努力来探索一条新路。为此,我们需要尽早以加强监管的理念来设计相应的监管制度,以减少甚至避免金融科技因制度缺失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尽管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科技高度发达,不过,经过这些年的跨越式发展,我国的金融科技也由1.0版提升到了3.0版,金融科技力量也迅速强大起来,并且从金融业务的参与者和竞争者转变成了支持者和服务者,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也从竞争走向了合作。但是,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外溢等问题也日渐显现。具体表现为:第一,一些专家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自组织机制中生根、在网络空间中展业、在云平台上发展的金融科技或互联网金融将日益不同于在线下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传统金融,其风险形态正在发生根本转变,幂律分布造成的“长尾”特征将引致金融风险的极值分布,从而增大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并且,随着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所形成的交易网络复杂化,辨识某节点所蕴含的风险及传染能力不再像传统金融那种星形简单网络那样明确与直接。故而,以正态分布为基本方法论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已不再适用于金融科技或互联网金融。而且,金融科技企业极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的“黑天鹅”。第二,随着跨界金融服务的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金融风险更加错综复杂,风险的传染性变得更强。尤其在金融大数据方面,商业机构特别是金融科技企业对数据的追求近乎狂热,采数、存数更加常态化。部分机构通过抢占入口和渠道,大量汇集信息流、资金流、产品流,成为数据寡头,使得信息泄露风险高度集中。一旦网络安全失守,不仅会造成大量用户隐私外泄,也会对平台运营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第三,互联网和科技行业存在的“赢家通吃”模式,在金融业是否可行大可推敲。金融科技从孵化到成熟再到应用,涉及多重标准化问题,既有技术本身的标准,也包括具体行业应用的标准,在没有形成统一通用的标准之前,可能会产生后续的兼容性和互联互通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管理层应尽早展开前瞻性的顶层制度设计,将金融科技纳入监管笼子。今年5月中旬,我国央行已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希望金融科技委员会能抓紧对监管制度尤其监管科技(RegTech)的研究。从本质上说,监管科技是利用科技手段服务于合规监管,这恰好又与金融科技相匹配。不过,为了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笔者提议不妨认真借鉴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机制,让金融科技能在该机制中自如创新。

  “监管沙盒”,指的就是为金融科技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安排,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麻烦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创新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测试,但要保证这种测试不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应遵守必要的法律规定。两年前,英国监管部门在利用“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并且为了实现监管促进创新的职能,还有限地暂时性放宽了监管规则。此外,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早期,监管者可充分利用“监管沙盒”的时间和沟通机制构建相应监管框架,在创新面世时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可以说,“监管沙盒”为我国转变金融科技监管理念和体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当前,我国也已具备了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

  组建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表明我国对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及监管体制机制的研究已经开始。下一步,央行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由央行统管的“监管沙盒”机制,负责“监管沙盒”的实施、管理和改进。不久的将来,我国的金融体系可能会成为一个数字金融体系,金融机构或将与金融科技公司形成大融合。在这种全新环境条件下,还可考虑建立适应混业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所需要的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可用人工智能的金融监管技术来帮助做好金融监管,将人类智慧(HI)+人工智能(AI)融入金融监管体制中,进而使“监管沙盒”机制进一步升级,并逐步构建起完整的沙盒体系,以及金融科技与“监管沙盒”的相互适应机制。这不仅能更好地鼓励金融科技创新,还能达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目的。(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聚金资本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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