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携带着强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无论是FinTech还是RegTech,都将对全球金融业产生重大的革命性影响。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外界公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同时央行强调要通过金融科技会员会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实践,而这是RegTech首次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正式对外表述中。作为携带着强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无论是Fin鄄Tech(Finance Technology)还是
RegTech(RegulationTechnology),都将对全球金融业产生重大的革命性影响。
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所谓金融科技,就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即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以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以及产品和服务。目前最具广泛意义的是,金融机构可以在对客户数据分析与占有即所谓的KYC(knowyourcus鄄tomer)的基础上,运用云计算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定制,同时以分布式记账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少数金融机构进行试测,未来以虹膜识别、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为手段的生物科技以及机器学习(ML)与人工智能(AI)技术都将与金融进行深度耦合,金融科技将呈现多元化的生态。
必须承认金融科技既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也加快了金融产品的迭代与创新,同时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业态,并从总体上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运转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外溢风险或者说是“创造性破坏”。如金融科技导致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风险的传染性更强,金融科技所形成的信息流撕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使得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同时,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过度包装,风险隐蔽性更大,监管套利盛行。另外,金融科技会导致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而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要求,就是在高效的同时保持稳定,而且任何国家金融科技的创新都不是没有边界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正是金融科技的倒逼,才使得监管科技走向前台,或者说RegTech就是从FinTech世界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
但是,RegTech并不完全是为监管机构而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正因如此,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际金融协会则将RegTech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换言之,RegTech就是一种“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分析发现,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国家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性金融法规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骤增,仅最近5年全球金融服务行业的合规成本每年就达1000亿美元。为了顺应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商开始与RegTech公司进行合作,并将RegTech产品引入自身系统。据数据公司CBInsights预测,全球对RegTech的需求在2020年将达1187亿美元。
按照德勤《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报告,监管科技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第一是敏捷性,即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第二是速度,即能够及时生成报告与解决方案;第三是集成,即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并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具体到金融行业,RegTech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通过实现纸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减少基于监管的人力激励支出以及集中化地满足监管要求等途径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目的,可视性的结果是驱动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降低50%。同时,RegTech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无缝对接系统嵌套监管政策,及时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从而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巨额罚款,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
当然,金融机构大量采用RegTech,更强化了监管机构采用RegTech的必要性。否则必然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更为高级、更加隐蔽的监管套利行为,比如利用ML和AI规避不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带来的罚款等。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运用RegTech,不仅能够快捷地感知与发现金融风险,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同时能迅速而准确地识别与捕捉违规操作,继而进行及时的警示与制止,在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看得出,在实现监管目标上,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完全可以通过RegTech达到一致与趋同,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重要的是,借助RegTech,监管机构可以力避因强势或过度监管从而压制金融创新的结果,从而在监管与市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机制。显然,RegTech是一种多赢的安排。因此,如果说FinTech只是局限于金融业自身变革力量的话,RegTech则是可以驱动金融业与监管层双重创新的强大动能。
正是彰显出了巨大的革命性价值,监管科技引起了全球性关注。国际证券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对RegTech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国际金融机构也发布了一份名为《RegTech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的报告,概括了RegTech专注的关键领域,并讨论了如何应对该新兴领域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等问题。具体到国家而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所进行的“监管沙箱”探索最具影响性。该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的市场,允许FinTech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模式进行大胆的尝试,及时发现并且规避产品的缺陷和风险的隐患,监管者也可以通过测试来掌握创新的本质,有效地评估风险,并判断对现有监管规则的影响,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继英国之后,新加坡、澳大利亚、挪威和韩国以及中国香港纷纷跟进,试图通过提供“沙箱”的途径,在适当放松监管约束的同时激发金融创新的活力。
对于我国而言,“监管沙箱”模式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的金融科技体量规模在全球可以与美国平起平坐,同时相应的金融监管也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完全可以取得监管科技弯道超车的效果。不过,据德勤的研究报告,目前全球掌握RegTech技术的企业还主要分布在欧美等国,中国必须设法尽快弥补这一短板。同时,针对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已成客观要求,我国必须在注重与他国进行监管合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争取制定全球性监管科技规则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