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比特币交易风险再次陷入舆论争议。
2017年1月11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称:为防范化解比特币、莱特币等市场风险,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联合开展比特币交易平台现场检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相关部署和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月11日起进驻比特币、莱特币交易平台,就交易平台执行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交易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这一监管举措不禁让笔者想起2013年监管机关对比特币风险的提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刚刚颁布不久,《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便指出:“问:目前比特币的风险会集中在哪些方面?答: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利用比特币进行的毒品、枪支交易等犯罪活动,相关案件已经被查处。同时,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涉嫌非法经营;一些网站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发生黑客攻击或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等事件。”由此看来,比特币交易在我国的特定风险似乎并没有因《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而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逐步落实,比特币市场的风险再次走入监管机关与公众视线。据有关媒体称,联合检查组初步发现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违规开展融资融币业务,检查也发现,这些平台均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配资业务、投资者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实际上,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制度不完善已经通过公开审理的案件透露出来。在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绥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如果某公司能够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
因此,某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某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综合某公司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受害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