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强化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2018-03-12 14:56:42  |  来源:金融时报  |  编辑:许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已是一笔不容小觑的巨大金额。如此庞大的金额长时间留滞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随之而来将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客户备付金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存管客户备付金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客户备付金存管体系问题

  (一)备付金多头开户,账户数量庞大,不利于监管。根据备付金存管制度规定,第三方支付开设的备付金账户最多不超过5家银行,以便统一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但实际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数是“一托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监管部门难免有所遗漏。

  (二)封闭性强,透明性低,易出现监管死角。在目前支付机构直连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处理的模式下,备付金存放于多个银行,但当前各银行之间存在壁垒,信息并非互联互通,因此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体系相对封闭,交易处理过程和交易信息透明度低,监管层难以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易产生监管死角,为赌博、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留下了挪腾资金的空间。

  (三)监管内容不清。我国客户备付金监管制度立法方面的一个问题是对监管内容方面的规定模糊不清。《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可以看出这对于客户备付金监管的规定十分笼统,没有对监管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可操作性较弱。由于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内容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监管的内容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从而便于相关机构走法律漏洞。由于《存管办法》中对于客户备付金监管内容的规定过于框架性,导致监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存有很多盲区而发挥不到监管的效用。

  加强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建议

  (一)提高支付机构的技术标准,实现客户备付金“集中清算、集中存管、集中监督”。2016年4月中旬,国务院14部委联合发布实施方案,央行将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立“网联”,并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网联”将作为备付金集中管理的技术平台,对资金账户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网联”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当全部迁移到该平台,从而将支付机构提供主体服务的身份与清算职能分离。“集中清算”指客户备付金集中于“网联”进行清算;“集中存管”指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放于同一存管银行或者账户,在白名单制度下,由该银行代支付机构发起跨行支付命令,流转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督”指将清算平台、存管银行、支付机构所涉及的客户备付金流转信息集中于统一的监测系统,形成实时、完整、可追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视图。“网联”平台的建立将改变目前各支付机构自建平台系统,不能共享、不能互联互通的现状,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从根本上防范资金挪用及市场失序的风险。

  (二)明确集中存管银行资质,建立存管银行资质认定及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中。由于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同,其在备付金存管能力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建议对备付金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可对集中存管银行的业务规模、资产规模、存管质量、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灾备处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严格把控,制定合理的集中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根据集中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实际水平建立相应的资格退出机制,确保集中存管银行切实履行在客户备付金监督中的责任与义务。

  (三)建立延伸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备付金集中存管后风险集中。客户备付金涉及面广,利益相关方多,集中存管后,客户备付金集中于一家或少数几家存管银行,风险也随着集中。美国对备付金的安全监管是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所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所有沉淀资金存入FDIC的商业银行账户,所获利息用于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这样不仅合理地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而且保证了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建议我国完善存款保险体系,借鉴美国延伸存款制度,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纳入“延伸存款保险”,用客户备付金利息支出作为保费支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监管主体对中小支付机构适当给予更多关注。在集中存管方式下,监管主体对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资格加以限制,这会造成存管银行的数量减少,支付机构对存管银行的议价能力减弱,客户备付金利息可能会明显下降,特别是要对一些处于发展中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更大。为扶持中小支付机构发展,监管主体应适当在政策、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给予其更多地支持。(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