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清利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导。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中组部团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双千计划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内最早提出并系统研究“共享经济”的专家。牵头多项省级改革方案起草,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余个。
金融和科技正在加速融合,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在为传统金融业带来新的生命力和增长动力的同时,也加速了风险外溢。从宣布ICO属非法集资予以禁止到关闭境内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机构整顿行业、防范风险的思路日趋清晰。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唐清利日前对记者表示,应该尽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通过建立金融创新,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相平衡的制度,使金融科技规范发展。
科技改变金融业生态格局
记者:金融科技的发展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产生了哪些影响?
唐清利: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即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及产品和服务。金融科技产生的根源是传统金融企业基于风险防控的行业特点致使效率降低、成本攀升、用户满意度持续减弱,服务质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敏锐捕捉传统金融企业的痛点,运用技术手段克服其固有行业特点,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用户体验,提升盈利能力。
今年年初的独角兽榜单显示,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仅次于互联网软件与服务的最热门创投领域。从2010年起,金融科技领域融资金额的规模和交易宗数不断攀升,2015年全球金融科技融资额度达到76亿美元,未来市场规模前景巨大。根据KPMG的统计,仅2016年第一季度,全球对金融科技领域的融资共468起,融资额达到57亿美元,其中128起融资在北美,融资额为18亿美元。最引人瞩目的是,同时期在中国金融科技领域融资额达到26亿美元。2017年金融科技的风投交易速度相比于2016年开始放缓,金融脱媒风险逐渐加大,金融交易有脱离现有监管的风险,甚至出现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盗窃,黑客攻击等违法问题。为此,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99号文,我国三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相继宣布暂停相关业务,比特币等价格大幅下挫,金融科技的风险再一次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与金融进一步融合的加深,不应该去考虑是否要禁止金融科技存在,而是应该尽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通过建立金融创新、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相平衡的制度,保护金融科技规范发展。
金融科技的突飞猛进对金融业的各种功能产生了一系列的颠覆性冲击,正在重塑金融机构、消费者、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和法律等金融生态。一是加速金融脱媒化。金融科技降低了行业的壁垒,加速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深度融合,是一种开放共享的金融服务模式,可降低金融供给方对金融机构的依附性,传统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的角色作用逐步下降。二是场景与金融的融合。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技术使金融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相互融合、渗透,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通过提升对特定消费场景的把控能力、对目标客群的低成本触达能力以及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科学技术的纵深推进可能为金融带来更为专业化分工,催生独立的业务形态。三是金融科技更多地向平台化和开放共享式方向发展,延伸和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科技也建立了一种去中心化信任体系。四是真正实现普惠金融。金融科技企业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创新金融产品,提升用户满意度,在传统金融行业痛点处发力,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落地。同时,金融科技催生了许多新型金融业态,主要分布在借贷、支付、监管科技、数字货币、数据与分析、保险、资本市场、财富管理、众筹、区块链和会计核算等领域,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在经济金融化趋势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依托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利用信息技术拓宽共享经济的适用范围,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资本和信息的高效流动,降低供给方对商业组织的依附性,进一步实现共享经济的普惠效应。
鲜明的互联网特征强化了六类风险
记者:在提升运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金融科技存在哪些风险?
唐清利: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科技是服务金融的手段,因此,金融科技的核心仍是风险防控。金融科技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垄断风险和制度风险六个方面,其鲜明的互联网科技特征更加强化了六类风险。
一是技术风险。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跨界融合共享,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技术风险。比如,如何防止信息失真、黑客攻击、信息泄露、数据毁损等风险?如何解决跨领域、跨行业、跨机构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交换?如何确定交易价格?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有技术上的突破,也需要有更大的运算能力计算机系统,还需要有完善的不可逆、不可篡改加密算法。二是信用风险。大数据的普及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金融科技企业的数据采集提供了多种渠道,信息采集环节可能造成信息泄露。比如,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将项目进行外包,增加风险管理难度和金融交易数据泄露的风险。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假借金融科技之名包装自己,营销“伪创新”技术。信息数据的不透明、不公开,信息系统相互孤立导致传统金融企业难以选择,可能产生较高的信用风险。三是市场风险。信息技术的错综性、隐蔽性和蔓延性,导致环节众多,加大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了风险的隐蔽性,对单一机构的不满情绪,有可能导致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与外汇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企业的破产倒闭会对其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与个人客户带来严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四是操作风险。金融科技依托互联网产生具有极高的创新价值,产品在组合过程中程序和算法更加复杂,“试错性创新”产品的推出、区块链技术中对记忆容量的限制、对于隐私的保护、同步信息耗时过长等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五是垄断风险。金融科技是技术优势方取代了原有传统金融机构资金优势方在金融交易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通过技术控制为垄断市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从而带来了垄断风险。六是制度风险。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壮大对立法者带来挑战。一方面,法律界对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内的理解和深入程度的不足使得立法进程推进缓慢,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适用范围目前仍未定性;另一方面借助云平台发展的金融科技企业的风险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其风险节点的复杂化和风险传导能力的增强,以正态分布为基本方法论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或将不再适用于金融科技,急需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规范的制定。
合作监管沙盒模式将实现创新与安全并存
记者:这些风险对我国监管形成了哪些挑战?
唐清利:首先,风险对于监管方式和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形成挑战。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的主导方发生变化,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科技带给金融市场的变化,监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识别潜在风险的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有效性。其次,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区块链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分布式、去中心化等结构特点,使金融获得了跨界融合,多点互动的机会和能力,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金融的技术门槛进一步提高,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风险监测和管控的要求。最后,可能带来监管秩序和监管体系的根本性变革。金融监管也将尝试结合科技手段,通过人工智能将规则引入程序设计,进行一系列探索。但是传统金融监管建立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强调的都是监管行为本身的专业性和强制性,没有按照跨界,共享的思维,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以加强平台监管的方式去进行监管。
记者:您认为我国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监管思路?
唐清利:金融科技监管应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走向平台监管、合作监管、跨境监管。金融科技是一种共享经济,具有开放、分布式、去中心化、平台化、跨界、跨领域等特征,供需双方在技术平台的支撑下实现金融资源的互换共享,因此,技术平台比传统监管部门更能适时掌握供需双方的动态,是对供需双方利益经济的金融活动监管者,适合承担对金融供需双方进行监管的责任。同时,技术平台以及技术优势,掌握了金融交易的主导权,成为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方,需要强化国家监管部门按穿透式、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体系对其进行监管,同时,要改变传统监管都由国家单方负担的方式,由金融科技的最大受益方与国家按一定的比例各自选出本方相应的监管人员实行合作监管,从而保证监管的专业性、适时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无论何种类型的从业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要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地、动态地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此外,建立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合同登记、风险提示等制度,提高金融科技服务全流程透明度,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科技消费者和投资人教育,增强其理性认识和维权意识,从而加强对金融科技平台的社会监督。以国家和金融科技平台合作的方式,建立健全金融科技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实现由传统监管模式向合作监管沙盒模式转变,实现金融科技健康发展、有效创新与稳定安全之间的平衡。(记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