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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军:树立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思想
2016-12-20 08:53:16  |  来源:证券时报  |  编辑:许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终于引起了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的目的是“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这体现着“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的理论思想。

  没规矩不成方圆

  所谓标准化发展,就是在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中必须共同遵守一定的技术与行为规范,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佳的共同效益,其最高境界是建立健全标准经济新秩序。所谓标准化监管,就是坚持社会经济事务的标准化发展理念,以建立健全标准经济新秩序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绳,以是否“获得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佳的共同效益”为检验标准,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进行依规监管。坚持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发展理念、树立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思想,是切实贯彻并很好完成十八届五中全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精神与任务的必然要求。

  从标准化监管的思想内涵看,标准化监管的法理依据是标准化规制,标准化规制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行为规范三个层次。具体到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监管的规制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业务边界,其次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什么。

  目前,学界、业界、新闻界甚至某些政府部门还对“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科学概念与业务边界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种模糊的不消除、认识的不统一,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也将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而互联网金融是由非金融IT机构主导的第三方网上金融中介与信息服务平台业务;网络金融的经营标的是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互联网金融运营商本身不能出产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只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与工具。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叫法应当是“第三方网络金融服务”,其与网络金融一起统称为金融电子商务。用公式来表达: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互联网金融。从运营商和平台性质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ICP业务,从互联网金融交易标的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服务。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象与标的包括:一是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及其运营行为,二是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及其安全性与合法性,三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即投融资者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四是互联网金融交易标的即投融资的资金规模与流向。

  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科学认知及其监管标的的辨识,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监管的规制体系应当由金融与信息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行为规范等部分共同组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遵守金融与信息行业的法律法规、必须围绕金融与信息行业技术标准、必须遵循金融与信息行业的业务规范。

  互联网金融

  标准化监管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促使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的具体举措,它们必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发展与规范化监管起到划时代的规制与推动作用。

  但是,从适应现代金融生产力所营造的金融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上层建筑还亟待深层次上的大变革,如何尽快完成互联网金融上层建筑的大变革,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大现实课题。借这场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潮,就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与上层建筑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统一认知,消除学界、业界和管理部门在互联网金融概念与业务边界上的模糊认识。一定要明确互联网金融运营商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其核心业务是金融ICP业务,自身不得创设和经营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只能提供第三方平台中介服务,客户的保证金、备付金、预付金等都属于客户资产而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运营商的资产,都需要托管,而且需要一个专门的统一的中央(支付)清算平台。只有在学术界、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和监管部门认知统一的情况下,才能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业务统计指标体系的可能,才能使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真正纳入到监管视野并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做好风控管理工作。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是在现代金融生产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的作用下产生的新型金融生产关系及跨界运营的新业态,这种新型金融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新的经济基础需要一整套新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就是说当今金融科技条件下的金融上层建筑已经到了非变革不可的地步,需要在完善金融与信息行业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在遵循金融与信息行业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体系。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需引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充分发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条件许可的话成立互联网金融标准化技术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技术及管理工作。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还需要互联网金融运营商自律监管的紧密配合,需要互联网金融运营商自觉遵守行业法规,积极执行行业标准与业务规范,在保护好自身信息产权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切实尽到保护客户隐私信息或“被遗忘权”的义务,做到既保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开透明,又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五,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更需要体现“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创造条件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及其技术标准体系的研制与实施,规范监管过程,一步到位,避免过去产权市场和信托市场反复多次清理整顿的走回头路现象。

  第六,加强行业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理论研究,将标准化监管理念贯穿于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发展的始终,以理论指导行业监管,以监管促行业发展。(作者系广东财经大学金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赵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