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六部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批准,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城市和地区可按照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一年多来,在商务部等部门、各试点地方、跨境电商企业共同努力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据海关统计,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同比增长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本次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三是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四是积极发挥跨境电商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开放发展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