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岷:促进科技金融需要立法供给与政策对接并重

2016-08-01 13:36:00|来源:财新网|编辑:许炀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7月30日在“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建议,一方面加强科技金融的立法供给,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对接,以此为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探索解决之道。

  上海银监局此前就“金融如何更好支持科创性企业”进行了课题研究,廖岷代表课题组进行了总结。他建议,若要支持科创性企业,需要提高科技法规的层次和修法的频率,保证法条的刚性和适应性。“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时候,不仅要注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赋税平衡的问题,也可以借鉴美国或者英国的经验,引导养老金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他还建议,立法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科技立法体系化的模式。“国内科技是科技立法、金融是金融立法,立法横向上的互动不够。我们在理论上、实务上都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如何建立完整的科技金融理论、科学体系非常重要。”

  此外,他认为也可以促进多种金融工具的交叉发展,包括发行科技国债,与委托贷款结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优惠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合同融资、技术贸易融资,支持技术的收储机构和平台的建设。另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保险两类业务的交叉支持等。

  国家要建立比较通畅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廖岷表示,这是处理一个国家科技金融政策体系非常重要的方面。实际上,研发和创新都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属于准公共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参与。

  廖岷认为,结合各国经验来看,政府应该在四个方面发挥作用,除了立法方面要体系化,政府和市场还应该形成几层对接关系、合伙关系或者补位关系。

  首先是科技立法的体系化。比如美国、日本,在支持小企业法律中,放开了一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使商业银行能够去为早期型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的业务。

  第二个关系是对接关系。政府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创新,在企业和行业培育成长以后,逐步的退出,由市场机构承接。

  第三是合伙关系。政府需要想办法引导、借助社会资源,投向一些创新的领域,必须充分尊重和应用市场的力量。“直接靠政府设立一些机构、基金,并且管理投资的做法,被各个国家证明是低效的,政府不会是很好的创投者,要由市场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政府只是在项目成功的时候收取一些固定的收益。”

  第四是补位关系,在有限的领域需要政府承担比较主要的责任。廖岷认为,融资担保体系还是应该回归到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的格局。

  此外,还需要系统的设计科技金融工具。廖岷表示,课题组做了大致梳理,从供给侧看,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的风险,用于加强风险管理和供应资金提供融资的金融工具,比如参与项目筛选直接提供资金的如PE、VC的的风险投资;参与风险分担,比如保险和信用担保基金的等。

  “除了投贷联动,还可以利用证券化、再保险、风险衍生产品等技术来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将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更加结合起来。”廖岷说

  需求侧主要是帮助克服技术上的瓶颈,扶持成果商业化转换的工具,主要都是政府的职能。除了直接对技术创新进行补贴外,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和政府出资的实验室所产生的创新成果,由立法保证私人部门专利使用权。

  “我们国家要走出所谓的增长陷阱,必定要着力形成金融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程度往往比较落后,不利于产生足够的金融家去帮助企业支持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要促进金融创新和和科技创新,形成耦合,更需要从金融的侧面完善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另外要建立高效的风险资本市场,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兼顾风险监管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关系。”廖岷表示。(记者 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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